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9〕8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政府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是市财政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共同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做好资产处置的重要意义。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资产处置职责

要切实完善“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管理部门审批—重大事项市政府审批”的资产处置机制。

市财政部门是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市政府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对市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资产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含市属高等学校、公立医院房屋和租赁的办公用房,下同)和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市属高等学校及公立医院公务用车,下同)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市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包括代管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对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资产处置情况。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承担直接责任,财务、资产管理、使用等内部机构和使用人对所管理的资产各负其责,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接受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加强资产处置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取调拨、置换、有偿转让、报损、报废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调整会计账务。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一)加强办公用房的处置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处置管理。有偿转让办公用房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置换旧房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确需拆除的,由权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市属高等学校及公立医院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加强公务用车的处置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市属高等学校、公立医院公务用车的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更新,并建立第三方鉴定评估制度。凡没有达到更新年限的,一律不得更新;已经达到更新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经批准报废的公务用车,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办理车辆回收手续和注销手续;经批准拍卖的公务用车,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公务用车报废和拍卖后,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三)加强机构改革中资产处置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的资产处置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市财政部门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机构改革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从严审核资产处置事项。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所有资产划转处置,均需按照“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管理部门审批—重大事项市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建立完善资产调剂使用制度

充分发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的收储、配置、调剂、处置功能,按照“统一管理、优化配置、科学整合、盘活资产,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处置规范”的原则,将公物仓管理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资产使用价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对闲置资产、尚有剩余价值的拟处置资产、大型活动或临时机构回收的资产等要收缴公物仓。市财政部门要督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的资产上缴公物仓,合理调剂使用资产,建立完善资产调剂使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四、规范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收入上缴义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强化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2次进行内部资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保障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处置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整改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市审计部门要独立行使监督权,结合日常审计、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主管部门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资产处置事项的审计监督,倒逼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政策解读:http://www.zibo.gov.cn#relevance_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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