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9〕4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9-5032836
成文日期
2019-06-12
发文日期
2019-06-1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9〕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对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和镇(街道、园区)的月度、季度、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市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评估、“十个率先突破”考核等不适用于本办法,按照相应考核办法执行;其他综合考核中关于环境空气质量的考核除特别注明外,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市对区县的考核,以1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考核点位见附件1);市对镇(街道、园区)的考核,以市控的各镇(街道、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考核名单及点位见附件2)。
第三条 市对区县、镇(街道、园区)的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六项指标以及综合污染指数,以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审核有效的月度、季度、年度数据为依据。
六项指标所占权重由高到低分别为:PM2.5占40%、NO2占20%、PM10占20%、SO2占10%、CO占5%、O3占5%。
第四条 市对区县的考核得分为现状浓度得分、改善幅度得分、目标完成率得分三者之和,其中,现状浓度占30%、改善幅度占30%、目标完成率占40%。
现状浓度得分为六项指标现状浓度得分之和。单项指标浓度得分={0.6+0.4×〔(该区县现状比率—各区县现状比率最低值)÷(各区县现状比率最高值—各区县现状比率最低值)〕}×该指标所占权重×30。其中,现状比率=(全市平均浓度—该区县浓度)÷全市浓度。
改善幅度得分为六项指标改善幅度得分之和,各指标改善幅度按如下公式计分:指标改善幅度得分={0.6+0.4×〔(该区县改善率-各区县改善率最低值)÷(各区县改善率最高值-各区县改善率最低值)〕}×该指标所占权重×30。其中,改善率=(该区县上年同期平均浓度-该区县考核时段平均浓度)÷该区县上年同期平均浓度。
目标完成率得分为六项指标目标完成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完成年度目标改善率的,单项指标计满分;超过或低于年度目标改善率分别按每一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计。单项指标得分=〔100+(同比改善率-改善率目标)×100×1)〕÷100×40×单项指标权重。各区县改善率目标以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为准。
第五条 市对镇(街道、园区)的考核以综合污染指数为考核指标,考核综合污染指数的现状及改善率,满分100分,其中现状值占40%、改善率占60%。按如下公示计分。
指标现状得分={0.6+0.4×〔(该镇(街道、园区)现状比率-所有考核镇(街道、园区)现状比率最低值)÷(所有考核镇(街道、园区)现状比率最高值-所有考核镇(街道、园区)现状比率最低值)〕}×40。其中,现状比率=(所有考核镇(街道、园区)平均值-该镇(街道、园区)现状值)÷所有考核镇(街道、园区)平均值。
改善率得分={0.6+0.4×〔(该镇(街道、园区)改善率-所有考核镇(街道、园区)改善率最低值)÷(所有考核镇(街道、园区)改善率最高值-所有考核镇(街道、园区)改善率最低值)〕}×60。
第六条 每月、每季度、每年结束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将市对区县、镇(街道、园区)的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区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预警提醒:考核排名全市后2位的;当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全省后20位的。
镇(街道、园区)月度考核排名全市后10位的,由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预警提醒。
第八条 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约谈制度。约谈由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邀请媒体参加,形成约谈纪要,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并对社会公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连续2个月考核排名全市后2位且六项指标中有两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2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全省后20位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连续2个月考核排名全市后2位且六项指标中有三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2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全省后10位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区县委主要负责人:连续2个月考核排名全市后2位且六项指标中有四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2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全省后5位的。
镇(街道、园区)连续2个月考核排名后10位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镇(街道、园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镇(街道、园区)连续2个月考核排名后5位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镇(街道、园区)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全市后2位且六项指标中有两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全省后20位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全市后2位且六项指标中有三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全省后10位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区县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全市后2位且六项指标中有四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全省后5位的。
出现下列情形,对镇(街道、园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镇(街道、园区)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后10位的。
出现下列情形,对镇(街道、园区)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镇(街道、园区)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后5位的。
对以上问责情形,将依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问责办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实施问责。
第十条 区县、镇(街道、园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数据弄虚作假:非经许可进入监测站点及周边,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的;非客观原因故意对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断电断网的;委托或授意运维管理人员篡改伪造数据的;人为阻挠、妨碍工作人员对环境监测站点实施正常维护管理的;其他人为干扰监测数据情形的。
出现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外,当月、当季考核得分直接定为0分。
第十一条 市对区县、镇(街道、园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工作,在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视情调整该办法,并及时印发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区县空气质量考核点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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