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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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问题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国70周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持续深化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着力“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采取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最实的措施,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有效防范爆燃等有较大影响的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发生,为迎接建国70周年创造安全、祥和的环境。

二、工作安排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自现在开始,至10月底结束。

专项行动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环节和工序“四个重点”,由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见附件1)。

6月上旬,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分别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并组织实施。6月份,结合开展第18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7至8月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组织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直各部门在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的基础上,组成检查组,对本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9至10月份,各区县、各部门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组织开展统一执法检查,重点对前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措施

(一)从严从细组织实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要根据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问题表现、处置依据等事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精准有效。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一律组织专家进行风险普查和安全评估,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源(点)管理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逐一建立台账,按照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整改预案“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然不能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检查发现存在风险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或虚查假改的企业,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属部门监管疏漏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风险隐患管控清单、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四个公开”制度。坚持执法检查必查“四个公开”,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承诺不履行、安全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管控不到位、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对该单位和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处罚,公示处罚结果,并将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名单。充分发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身边的风险隐患、“三违”行为和非法违法行为,织密安全监督网,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良好氛围,形成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学规懂规践规情况检查。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坚持执法必查安全培训。组织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爆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覆盖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安排上岗的行为。加大现场抽考力度,坚持检查必抽考,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随机抽查、考核一线作业人员对安全规程的学习掌握情况。对抽考不合格的员工,坚决停止其作业,并监督所在单位重新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培训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予以顶格处罚。

(四)组织开展最严格的执法检查。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计划和执法方案,完善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执法责任,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期间,要组织开展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爆等高危行业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执法检查外,要采取委托安全机构或者安全专家等方式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彻底整改。对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突出问题,要召开执法通报会,组织同类型企业吸取教训,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真正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严格处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立案查处,公开执法结果。涉及刑事犯罪的,必须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涉事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坚决防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根据省政府要求,专项整治期间对各区县、各部门执法检查和处罚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对检查发现或者职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作为、不监督整改的,相关监管执法人员一律按失职查处;对于一罚了之,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按渎职论处。

(五)突出“打非治违”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区县、镇(街道)属地“打非治违”责任,以区县、镇(街道)交界地带、偏僻场所、废弃厂房和出租房屋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为重点,严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剧毒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非法开采矿山行为。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辖区一个月内发现1处、县级辖区一个月内发现2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撤职”的规定,追究镇(街道)和区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在专项行动期间,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提级调查,依法严肃追责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事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以严厉的责任追究,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防范事故的主体责任,震慑非法、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单位进行“一票否决”,追究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拿出主要精力靠上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全力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行业整治组、执法检查组、巡查督察组、调查评估组、新闻宣传组、应急救援组、会务保障组8个工作组,负责协调调度、监督检查和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工作调度。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专项整治调度、统计、分析、通报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统计分析,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抓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指挥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查缺补漏,完善工作措施。各区县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自6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遇有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要按规定迅速上报,及时掌握社情、舆情,加强安全管控,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市领导联系区县安全生产制度,在6月份至10月份期间,市领导要结合到基层调研,到联系区县进行安全检查。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督查组,制定专项督导方案,自6月份开始,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直各部门也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重大活动期间,专项整治督查组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根据省政府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见附件2)。专项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典型事件的,在严厉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分管负责同志责任的,必须同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附件:1.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

          2.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附件1

 

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

 

一、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重点任务

坚持全面监管防范与重点排查整治相结合,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风险,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一)深入排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健全实施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落实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

(二)深入排查部门监管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清除安全监管盲区,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

(三)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予以整治的行为,重大安全风险不评估管控,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及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部门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围绕公路水路运输,特别是客运车辆及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组织协调地方铁路设施建设与维护、旅客组织、铁路运输、运营调度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二)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围绕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多和 C、D 类煤矿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负责发电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防范。

围绕油气管道占压、泄漏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三)市应急局。重点围绕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负责危化品行业领域“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储存场所,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维护保养和运行情况;工贸领域钢铁煤气、粉尘作业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点围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五)市公安局。重点围绕“两客一危”、校车、公交车、高速铁路、桥梁隧道、高风险路段监管,各类道路路面安全管控,“三超一疲劳”以及无证驾驶、危险驾驶、货车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点围绕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高支模及市政设施运营维护、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城镇燃气安全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七)市文化和旅游局。重点围绕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及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活动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八)市教育局。重点围绕校园、校舍、校车、高校实验室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九)市农业农村局。重点围绕农业机械超期服役、违规作业、违章载人以及组织实施跨地域大规模耕播、收割作业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市市场监管局。重点围绕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一)市卫生健康委。重点围绕医院、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电梯、压力容器、易燃易爆设施器材物品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二)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三)市化工专项行动办。重点围绕化工行业、化工园区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聚焦“四个重点”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

)重点区域。(1)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聚集区和重点监控点;(2)其他工业园区和高危企业聚集区;(3)危化品港区;(4)铁路公路沿线;(5)采矿区;(6)有高危企业的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

(二)重点行业领域。(1)炼油、氯碱、煤化工、精细化工等行业;(2)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3)冶金、工贸和粉尘涉爆行业;(4)民爆物品行业;(5)管道运输和燃气行业;(6)其他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行业领域。

(三)重点企业。(1)在评级评价中因安全评级不合格被列为“差”评的企业;(2)近2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发生爆燃事故的企业;(3)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企业;(4)位于人口密集区内或安全距离不达标的高危企业;(5)停产关闭企业;(6)搬迁改造或拟搬迁改造企业;(7)安全生产基础差、防控能力差等不放心企业。

(四)重点环节和工序。(1)高温高压装置区、储罐区和装卸区,自动化控制区域,重点防火单位等容易形成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和可能造成爆燃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的重点工序、环节、设备、场所、岗位等;(2)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3)高危企业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新改扩项目试生产等环节。(4)企业外来施工。

对于“四个重点”,要精准施策,重点管控。对重点区域,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实行领导干部包重点区域制度,落实区域安全治理和监管防范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等级,必要时在区域内实行封闭化管理,细分监管网格,责任具体到人,防范区域安全风险。对重点行业领域,要分行业制定实施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指南,加强全流程全链条安全管控,严查严禁突击生产、超负荷生产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并通过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或者增加轮换班次等方式,减少同一作业区域现场操作人员,降低事故风险。对重点企业,要建立重点管控企业清单,逐一落实检查排查和监管防范措施,重点时段内要采取选派干部驻企监管等方式,严格盯守,严密防范,严查严处带病运行、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等风险因素,保证企业本质安全。对重点环节和工序,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要求,逐一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管控措施。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要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期间一律提级管理,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必须进行作业审批,必须进行安全监护,不具备作业资质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对于“五个必须”没有落实到位的,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高危企业开停车、试生产等环节,一律严格源头管控,专项行动期间暂停此类作业。对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企业生产经营现场施工作业的,要严格审批、严格监督、规范管理,专项行动期间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包方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附件2

 

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专项行动期间,除严格执行《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外,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区县、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也实行“一票否决”。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区县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较大爆燃事故的;发生致人死亡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2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镇(街道)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致人死亡爆燃事故的;发生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发生爆燃事故的;因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三违”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经挂牌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推荐为文明单位和其他评先树优对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或晋升职务、级别。被“一票否决”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一年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列入重点项目、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给予资金奖励等方面严格限制,对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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