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9〕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9-5032979
成文日期
2019-03-01
发文日期
2019-03-0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有关要求,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梳理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要认真梳理统计本地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编制清单,于
2019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将公布文件报市司法局备案。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并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以及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的依据,于3月底前报送市司法局审核,由市司法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统一公布。未列入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及职责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市政府各部门于2019年3月底前,将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名称、联系方式、责任人报市司法局。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本级及部门的审核机构。
三、严格合法性审核范围和标准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18〕115号、鲁政办发〔2019〕5号文件确定的审核范围和审核标准,将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从严把握审核标准,完善审核工作程序,创新审核工作方式,提高审核质量。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提交会议作出决策。
四、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开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通知单后,向市司法局报送文件送审稿,同时按规定报送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材料,报送材料要形成目录。通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的,还应报送书面记录材料。各区县政府要明确本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起草部门报送需紧急审核的送审稿时,应对文件的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五、强化合法性审核指导监督
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强化检查考评,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政府审核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统计分析制度,注重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培训,通过个别指导和专题培训研究解决合法性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扎实、成绩显著的给予激励表扬,对合法性审核工作重视程度不高、问题突出的提出整改意见,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问责。
各单位要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及时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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