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9〕1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9-5033003
成文日期
2019-01-22
发文日期
2019-01-2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9〕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组装、销售及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低速电动车界定范围: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具体内容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低速电动车生产、组装、销售企业的摸查、清理整顿和道路行驶车辆的管理工作。
(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9年1月底前)。各区县政府负责摸清全市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调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无任何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及各类低速电动车销售主体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2019年1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情况汇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第二阶段:督促整改(2019年2月至3月)。各区县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借用《公告》或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许可名义生产的企业,责令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暂停其《公告》资质,或上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注销、吊销观光车生产资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无营业执照和任何车辆生产资质的,依法取缔查封。(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2019年4月至2019年年底)。各区县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设定工作目标,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督办落实。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区县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质量水平,申请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或通过转型升级、并购重组等方式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鼓励中小企业向汽车零部件配套领域转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
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停止注册登记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区县,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各区县政府要强化项目监管,对已立项建设的新能源汽车项目进行核查,确保批建内容一致;不允许以新能源汽车或零部件的名义核准备案项目后,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已核准建设或已投产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的,要停产整顿。(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三)整治道路交通秩序
将低速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依据清理整顿的时间节点,分步骤划定禁、限行区域,严查闯禁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营运载客的四轮和三轮电动车。制定在用车辆处置办法,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交通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四)加强生产销售监督执法
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全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监督检查,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
市政府成立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交通秩序整治、生产规范指导、市场质量监管三个专项工作组,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全面推进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本方案印发后,各区县政府、市相关责任部门于1月30日前将低速电动车调查摸底情况(附件3)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后每月5日前各区县政府、市相关责任部门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风险及工作开展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既保证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也要保护合法合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残疾人轮椅车等生产、销售、使用的正当权益。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驾乘不符合安全标准机动车的危害,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为切实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市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适时对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加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积极、不作为、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进行问责,确保规范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3181189
附件:1.淄博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淄博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专项组成员名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附件1
淄博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洪涛(副市长)
刘荣喜(副市长)
申延军(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宗志坚(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鹿斌佐(市政府副秘书长)
杜德俊(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正县级干部)
曹同华(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荆恭温(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张荣国(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吴建虹(市科技局副局长)
张正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王 静(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崔伟春(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于 清(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傅 军(市商务局副局长)
杨祥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杜焕友(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附件2
淄博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
专项组成员名单
一、交通秩序整治组
组 长:张正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 员:张荣国(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于 清(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杜焕友(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生产规范指导组
组 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负责同志
成 员:荆恭温(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吴建虹(市科技局副局长)
王 静(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崔伟春(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荆 刚(市市场监管局副调研员)
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三、市场质量监管组
组 长: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
成 员:张正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傅 军(市商务局副局长)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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