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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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

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8〕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决策支持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称决策),是指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以下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评估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决策目录中确定的决策承办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结合决策的实施情况,编制决策后评估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政府办公室可根据决策的实施情况对决策后评估事项目录进行调整。

第五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或者决策执行期限进行,符合下列情形并经批准,应当开展后评估:

(一)决策事项执行期限10年以上(含本数)或者没有规定执期限的,每满5年评估一次;

(二)执行期限3年以上(含本数)10年以下的,每满3年评估一次;

(三)执行期限不足3年的,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开展评估;

(四)规划类事项一般在届中评估一次。

除上述情形外,如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上级机关和市分管领导要求进行决策后评估时,应对相应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后评估。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关,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开展,可根据决策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两种方式组织实施后评估:

(一)组织决策事项政府政策咨询机构、审计机关、督办机构、社会团体等其他决策咨询机构及与决策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开展后评估;

(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法进行。

决策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对评估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将决策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方式进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等方面独立于决策承办单位;

(三)有较强的专业研究队伍,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决策咨询资质和能力,法律、法规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其他资质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采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的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并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内容、质量要求、评估费用、评估时限、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但不得干涉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科学、公正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不得预先设定评判性、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 决策后评估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的社会公众评价;

(四)决策出现的负面因素;

(五)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和调整建议。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结合评估工作实际需要邀请决策相关部门和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五)经合法性审查后,将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后5个工作日内,评估结果应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重新组织后评估。

实施后评估,应在评估工作启动后3个月内形成评估报告,并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二)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

(四)评估结论及对决策事项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决定采纳评估报告中关于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决定采纳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工作方式等建议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研究落实。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为决策后评估安排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在实施评估过程中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及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配合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及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 参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市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评估工作的,应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规定,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决策承办单位及有关部门干扰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敷衍应付评估活动或者利用职权影响评估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决策后评估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决策以外的其他重要事项需开展后评估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文件有效期届满,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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