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8〕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家、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由于出现持续不利气象条件导致污染物大范围积累,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天气除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以人为本,强化减排;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区域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三、组织体系

(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工业、公安、国土、住建、交通、环保、城管的相关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建立相关制度,拟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会商研判,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向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发布、解除报告的审批;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职责是: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督导检查;组织应急管理培训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负责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等级预警发布(解除)报告的审批;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

四、预报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监测会商

市气象局和市环境监控中心随时对气象状况进行观测和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随时通过环保、气象会商视频交流平台,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3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控中心任何一方预测到未来1—3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都应及时发起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会商邀请。经会商,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条件时,立即将会商结果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期间每周至少会商一次,应急期间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三)预警发布

经会商达到应急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发布预警级别和权限,报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签发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橙色、黄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应急预警的启动由市政府发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并于每日16: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原则上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若未能提前预测并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臭氧超标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的解除由市政府发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等级的调整同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五)预警区域联动

当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内或省内多个城市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提示信息。接到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省预警时,我市应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性预警或提示性信息时,经专家研判,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预警等级,按照我市实际情况4小时之内发布预警信息;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预警等级时,按照接到的预警等级4小时之内无条件发布预警信息。

(六)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网站在应急预警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公安交警交通诱导屏、出租车广告屏、公交车广告屏等,在预警期间滚动发布提示信息。

3.各级广播电台,在预警期间播报或插播相关信息。

4.各级电视台、淄博广电网络公司等,在预警期间播发游动字幕提示信息。

5.联通、移动、电信等通信运行商手机短信,市气象局短信平台,各级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接到市政府应急发布指令后,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一次性)。

6.淄博日报、淄博晚报以及市内各级报纸,立即发布详细预警信息,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发布的,于次日上午及时发布;预警期间每日在固定版面刊登。

7.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域周边主要道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交通标志,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8.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二)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按预警信息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见附件3)。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特征值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实行更为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三)响应目标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3项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根据辖区内污染排放结构,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四)响应要求

1.减排路径。SO2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钢铁、有色、燃煤电厂、燃煤锅炉以及燃煤企业排放等措施实现;NOX减排主要通过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严格控制水泥厂、锅炉、窑炉和燃煤电厂排放等措施实现;PM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钢铁、建材、燃煤锅炉、燃煤电厂等工业无组织排放和工艺过程排放,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停止矿山开采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工业表面涂装、家具、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2.减排核算。各响应级别减排比例按日排放基数核算。日排放基数为年排放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年排放基数包含工业源、产业集群、采暖锅炉、民用散煤、其他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实施季节性错峰生产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减排量。当年已经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和规上企业、列入已淘汰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行业污染排放,不纳入年排放基数。年排放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3.减排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主要包括固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其他开放源。固定源按照差异化的原则进行筛选,对行业绿色标杆企业实施预警期间豁免,对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治理设施水平低、运行状况差、生产工艺落后,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重点实施限产、停产。移动源主要筛选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包括柴油车、国Ⅰ和国Ⅱ等高排放车及施工工地、道路作业、场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等。扬尘源主要筛选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未硬化工地地面清扫、主干道路和易产生尘土路段等。其他开放源主要筛选装修喷涂等。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应剔除以下6种类型的企业或行为:僵尸企业,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虚假企业,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和规上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2018年度应急减排清单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区县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另行印发,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五)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按照减排措施启动后能够降低一级污染水平的目标,切实将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到位。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

1.重点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调控和错峰运输

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下同),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按照差异化要求,对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的绿色标杆企业实施错峰生产豁免,对非绿色标杆企业采取冬季错峰生产调控,同时对重点运输企业实施错峰运输。错峰方案每年修订一次,以市政府或市经信、环保、农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正式方案为准。对于连续生产无法立即停产的工业窑炉或其他生产设施,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符合实际的错峰生产方案。对于已落实采暖季期间错峰措施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以不采取临时性停产、限产措施。国家、省另有加严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非采暖季期间(每年3月16日—次年11月14日,下同),对于采暖季期间已落实错峰生产调控和重点企业错峰运输的,可以不实施应急减排。未采取错峰措施的行业企业按照分级预警响应限产、停产具体规定落实。

2.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废气排放企业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凡出现小时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整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落实错峰生产调控措施;重点企业落实错峰运输要求;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未全面改用水性漆(水性墨)的涉VOCs排放工序限产20%,以停产的生产线数量计,只有一条生产线的以产品产量计,已改用水性漆(水性墨)的不限产停产;氧化钙、碳酸钙、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矿物棉、特异型耐材等有窑炉的建材行业企业限产20%,以停产的生产线数量计,只有一条生产线的以产品产量计;平板玻璃和日用玻璃行业限产或限排10%,以用电量、产品产量或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计。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应急抢险等除外)、露天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等作业环节。根据大气环境湿度、温度等情况适当调整道路冲洗保洁作业频次。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易起扬尘物质停止运输作业。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建成区内划定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严格执行相关禁限行规定。建成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3.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及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废气排放企业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凡出现小时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整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落实错峰生产调控措施;重点企业落实错峰运输要求;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未全面改用水性漆(水性墨)的涉VOCs排放工序限产50%,已改用水性漆(水性墨)的涉VOCs排放工序限产20%,以停产的生产线数量计,只有一条生产线的以产品产量计;氧化钙、碳酸钙、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矿物棉、特异型耐材等有窑炉的建材行业企业限产30%,以停产的生产线数量计,只有一条生产线的以产品产量计;平板玻璃和日用玻璃行业限产或限排20%,以用电量、产品产量或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计。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应急抢险等除外)、露天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等作业环节。根据大气环境湿度、温度等情况适当调整道路冲洗保洁作业频次。未实施全密闭作业的物料堆场停止装卸、运输等作业环节。混凝土搅拌站、拌合站等停止作业。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易起扬尘物质停止运输作业。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建成区禁止国III(含)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④其他减排措施:停止所有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4.I级响应措施

I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废气排放企业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凡出现小时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整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落实错峰生产调控措施;重点企业落实错峰运输要求;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未全面改用水性漆(水性墨)的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已改用水性漆(水性墨)的涉VOCs排放工序限产30%;氧化钙、碳酸钙、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矿物棉、特异型耐材等有窑炉的建材行业企业限产50%,以停产的生产线数量计,只有一条生产线的以产品产量计;平板玻璃和日用玻璃行业限产或限排30%,以用电量、产品产量或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计。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应急抢险等除外)、露天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等作业环节。根据大气环境湿度、温度等情况适当调整道路冲洗保洁作业频次。未实施全密闭作业的物料堆场停止装卸、运输等作业环节。混凝土搅拌站、拌合站等停止作业。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易起扬尘物质停止运输作业。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建成区及我市范围内的国省道禁止国III(含)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柴油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④其他减排措施:停止所有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六)响应终止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解除指令或专家研判会商结果,及时解除预警。预警解除后,响应自然终止。

六、总结评估

(一)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工作信息,信息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二)台账管理

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文本、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总结等。

(三)总结评估

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单位响应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等。

市、区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每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地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对应急减排清单更新修订,评估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七、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区县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区县政府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会商、预报、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的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所需资金在本级财政中足额安排。

(三)物资保障。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控预警能力保障。各区县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督导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各企业、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县政府成立督导检查组,负责对本辖区落实应急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九)纪律保障。应急预案一经启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迅速执行。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符合移送条件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三)预案演练。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一般情况下,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1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17〕147号)同时废止。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附件:1.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示意图

          2.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3.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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