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8〕10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8-1498438
成文日期
2018-09-06
发文日期
2018-09-0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有效性
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
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8〕106号
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博市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太河水库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网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原国家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
库区,是指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高程236.71米)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站和水库办公区域。
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包括博山区石马镇、博山镇、池上镇全境,以及博山区源泉镇、淄川区太河镇、西河镇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区域。
供水工程设施,是指太河水库输水洞出口至净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筑物。
1.4 工作原则
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统一指挥,就近应急;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太河水库流域涉及的淄川区、博山区及供水工程涉及的张店区、临淄区全面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工作。区级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展开工作。市政府视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5 事件分级
按照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城区饮用水取水中断的。
(4)因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别以外的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淄博市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由市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市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以下简称“市太河水库现场处置组”)、市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以下简称“专家技术组”)组成。
2.1.2 市级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和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指挥,决定启动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2)根据事态变化情况,依据专家组意见,确定应对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措施。
(3)发布应对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命令、指示,统一对社会和公众发布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4)其他需要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决策的重大事项。
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太河水库环境应急管理常设机构,负责太河水库环境应急管理日常事务。应急状态下,负责接受、传达上级指令,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指示与部署。负责事件调查处理信息传送、组织协调、督查督办等相关事宜。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 市太河水库现场处置组
组长: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和事发地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1)按照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负责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督促有关区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
(4)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监测、监察,应急救援等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交通运输、物资供应、信息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顺利、有序开展。
2.1.4 专家技术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从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中选取专家临时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1.5 区级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有关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较大以上(含较大)的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区政府做好对污染物堵截、稀释、降低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范围、铲除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组织实施事件发生地下游影响区域的紧急措施工作;一般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
2.2 各有关部门职责
2.2.1 市环保局
负责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提出处理建议,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2.2.2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抢险救援等工作,做好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并提供援救措施;加强交通管制工作,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物质车辆驶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侦查并缉拿犯罪嫌疑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2.3 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必需经费,确保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正常进行。
2.2.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太河水库流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置系统的管理和正常运行;根据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处置组的要求,督促区、镇对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2.2.5 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市太河水库现场处置组做好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作的保障等。
2.2.6 市水利与渔业局
配合市太河水库现场处置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负责现场处置工作中所需水利工程设施控制、工程施工等;负责饮用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启用备用输水渠道,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供水安全。
2.2.7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饮用水水质监测,判定是否符合饮用水标准要求,开展受污染病人医疗救治,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疾病的病人进行隔离,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检查,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2.8 市安监局
配合市太河水库现场处置组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并提供援救措施,协助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2.9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发地气象预报。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太河水库主要流域入库口、主要支流入河口设置预警监测断面。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太河水库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各有关区政府要加强太河水库保护区内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做好各断面的水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按程序上报。
(2)环保部门要定期对太河水库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及时报告太河水库水质变化趋势,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公安部门要强化侦查办案,严厉打击人为投毒、污染物非法倾倒等犯罪行为。
(4)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库区及与之连通河道闸坝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启或关闭闸坝。
3.2 预警及措施
按照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当相关信息表明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进入预警状态。当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3)指令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检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顺畅。
4 信息报告
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程序、方式、内容均参照《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政发〔2018〕19号)中相应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当事件需要上级给予协调支援时,迅速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按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机构支援。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由市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5.2 应急响应程序
5.2.1 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以上响应时,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迅速到位并展开工作。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展开救援。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5.2.2 区级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以上响应程序,结合本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6 现场处置与实施
6.1 现场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及毗邻区政府应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市太河水库现场处置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应急状态时,市太河水库现场处置组迅速召集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
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要主动向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处置组提供本单位生产工艺、污染物处理等基础资料;环保、安监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责任单位的监管检查资料;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现场水文、天气情况,供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
6.2 现场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现场指挥协调由市太河水库现场处置组负责实施,主要内容为:
(1)依据各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并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对污染物扩散进行分析,会同专家提出处置方案。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与事件有关的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数量及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6.3 现场处置与实施
事发地区政府依据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处置方案,调集应急设备、应急物资,组织人员展开应急处置;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处置组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7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7.1 事件通报
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
7.2 公众信息发布
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负责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8 应急终止
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8.2.1 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条件具备时,作出应急终止决定。
8.2.2 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8.2.3 各部门和各应急救援分队接到应急终止命令后,有序撤离事发地域。
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8.3.1 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件责任单位分析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8.3.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撰写事件处置情况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周内报市太河水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3.3 事件影响评价。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现场实际和应急指挥部指示,继续对事发地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监测,并对水源环境、卫生情况进行评价。
8.3.4 应急过程评价。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对预案实施情况和应急处置过程进行评估,针对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9 应急保障、宣传、培训、演练、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保障、宣传、培训、演练、奖励与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参照《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2月1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淄博市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13〕127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扎实做好淄博市境内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保护南水北调工程沿线饮用水环境安全,有效预防、控制和清除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指导和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原国家环保部《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涉水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段高青县、桓台县境内的输水主干线、地方配套工程引水干渠及周边1000米的陆域,淮河流域沂源县沂河及其支流流域范围。
1.4 工作原则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统一指挥,就近应急;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输水线路经过的桓台、高青县政府及南水北调流域的沂源县全面负责辖区内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工作。县级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展开工作。市政府视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5 事件分级
按照南水北调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全市南水北调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使部分区县南水北调水源取水中断的。
1.5.3 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市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1.5.4 一般环境事件(IV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别以外的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由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现场处置组”)、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以下简称“专家技术组”)组成。
2.1.2 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和事故发生地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指挥,决定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2)根据事态变化情况,依据专家组意见,确定应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处置方案、措施。
(3)发布应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命令、指示,负责向国家和省报告有关事件情况,统一对社会和公众发布南水北调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4)其他需要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决策的重大事项。
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应急管理常设机构,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应急管理日常事务。应急状态下,负责接受、传达上级指令,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对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指示与部署,负责事件调查处理信息传送、组织协调、督查督办等相关事宜。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 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长: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安监局和事发地县政府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1)按照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落实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负责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督促县政府做好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及时将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4)组织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现场应急监测、监察,应急救援等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交通运输、物资供应、信息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顺利、有序开展。
2.1.4 专家技术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从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中选取专家临时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1.5 县级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相关县政府成立相应的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较大以上(含较大)的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由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一般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
2.2 各有关部门职责
2.2.1 市环保局
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现场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提出处理建议,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负责监督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周边和南水北调汇水区城镇及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和正常运行;根据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处置组的要求,督促相关污水处理厂对应急时需要处置的废水进行有效处置。
2.2.2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管制工作,参与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抢险救援等工作;对涉嫌刑事犯罪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侦查并缉拿犯罪嫌疑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2.3 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必需的经费,确保南水北调突发涉水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市水利与渔业局
配合市南水北调现场处置组做好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中所需水利工程设施控制、工程施工等;组织事件发生地水源取水口流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下游影响区域的紧急措施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饮用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启用备用的输水渠道,保证供水安全。出现事故时,协调相关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对污染物堵截、稀释、降低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范围、铲除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2.5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现场饮用水水质监测,判定是否符合饮用水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受污染病人医疗救治;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疾病的病人进行隔离,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病原体检测、检查,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2.6 市安监局
配合市南水北调现场处置组做好由安全事故引发的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并提供援救措施,协助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2.7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发地气象预报。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干线设立五庄闸、倒虹吸2个预警监测点,南水北调流域沂河设立韩旺出境断面。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各县政府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的巡查,加强南水北调保护区及周边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做好各断面的水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2)环保部门要定期对南水北调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及时报告南水北调水质变化趋势,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公安部门要强化侦察办案,严厉打击人为投毒、污染物非法倾倒等犯罪行为。
(4)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输水河道及与之连通河道闸坝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启或关闭闸坝。
3.2 预警及措施
按照南水北调突发涉水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南水北调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当相关信息表明南水北调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进入预警状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南水北调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指令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检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顺畅。
4 信息报告
南水北调突发涉水环境事件报告时限、程序、方式、内容均参照《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政发〔2018〕19号)中相应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南水北调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辖区内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当事件需要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时,迅速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按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机构支援。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由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县政府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5.2 应急响应程序
5.2.1 突发涉水环境事件Ⅲ级以上响应时,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报告。
(2)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迅速到位并展开工作。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展开救援。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5.2.2 县政府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以上响应程序,结合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6 现场的处置与实施
6.1 现场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及毗邻区县政府应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市南水北调现场处置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应急状态时,市南水北调现场处置组迅速召集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
发生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要主动向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处置组提供本单位生产工艺、污染物处理等基础资料;环保、安监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责任单位的监管检查资料;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现场水文、天气情况,供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
6.2 现场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现场指挥协调由市南水北调现场处置组负责实施,主要内容为:
(1)依据各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并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对污染物扩散进行分析,会同专家提出处置方案。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与事件有关的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数量及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6.3 现场处置与实施
事发地县政府依据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处置方案,调集应急设备、应急物资,组织人员展开应急处置;市直各部门根据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处置组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7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7.1 事件的通报
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视情向毗邻地区通报事件情况。
7.2 公众信息发布
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负责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8 应急终止
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8.2.1 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条件具备时,作出应急终止决定。
8.2.2 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8.2.3 各部门和各应急救援分队接到应急终止命令后,有序撤离事发地域。
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8.3.1 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件责任单位分析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8.3.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撰写事件处置情况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周内报市南水北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3.3 事件影响评价。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现场实际和应急指挥部指示,继续对事发地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监测,并对水源环境、卫生情况进行评价。
8.3.4 应急过程评价。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对预案实施情况和应急处置过程进行评估,针对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9 应急保障、宣传、培训、演练、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保障、宣传、培训、演练、奖励与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参照《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13〕148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