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8〕10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8-1489224
成文日期
2018-09-11
发文日期
2018-09-1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字〔2018〕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使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统计体制”重大任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对做好统计工作提出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准确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政策和工作对策,切实提高驾驭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的高度,统筹各类资源,扎实细致做好统计工作,着力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作用。
二、进一步充实加强基层统计力量
(一)加强区县统计机构、统计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切实把综合素质较强、有一定统计专业水平、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区县统计队伍,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可采取增编添人、部门交流或购买统计服务等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区县统计人员力量不足、年龄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水平不高等问题。要全面加强区县普查机构和服务业调查工作,明确承担各项大型普查和服务业等方面统计业务的机构,切实解决大型普查、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薄弱、人员力量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等问题。
(二)加强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国家《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全面加强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机构、统计队伍建设。
1.机构设置。已独立设立统计机构的镇(街道),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没有设立的,要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工作人员,确定好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齐鲁化学工业区、区县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要在经济发展部门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科室,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2.人员配备标准。基本单位在700家以下的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应不少于3人,700—1500家的应不少于4人,1500家以上的应不少于5人。镇(街道)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统计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镇(街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
3.人员管理。确保统计人员的稳定性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负责人调整前,要征求区县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意见并备案。在联网直报期间和普查工作等时段,不得抽调专职统计人员从事其他工作。人员不足时,可采取购买服务等其他有效措施解决。
4.经费保障。依据辖区人口和经济规模合理核定经费预算,保障统计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以及普查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劳动报酬等,并纳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5.办公条件。各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机构集中统一办公,建立健全统计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统计档案资料室,配置计算机及辅助设施、手持电子采集终端(PDA)、电话等办公设备,实现与国家和省、市、区县统计专线联网运行。为统计人员配备调查所必要的交通工具。
(三)加强行政村居(社区)统计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行政村居(社区)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明确1-2名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在社区、规模较大的村居要增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调查员,以充实村居(社区)统计力量。将统计工作纳入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对村居(社区)“两委”班子考核评价范围,切实形成重视统计、加强统计、搞好统计的良好局面。有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可根据村居(社区)统计调查员工作业绩发放一定数额的工作补贴。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统计工作
全市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的,根据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设立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岗位、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指标要相符,做到数出有据。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统计人员岗位补贴制度。规上企业专兼职统计人员,按每人每年评价情况兑现岗位补贴(考核办法由区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区县、镇(街道)负担。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全面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探索施行《部门统计规范化测评实施办法(试行)》。财政、税务、国土、农业、商务、金融、交通、住建、文化、教育、卫计、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完善行业统计调查体系,明确统计机构或统计岗位,配齐专职统计人员及开展统计工作所需设备,切实履行好全行业统计职责。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主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要对本部门提供和发布的数据质量负责,对涉及考核、评估、审核区域发展水平的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及时与统计部门沟通,接受统计部门的数据管理;对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和各项统计监测的数据,要与统计部门核准的数据保持一致,未经审核认可不得对外发布。各级各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立考核目标时,要事先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建议;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按法定程序到统计部门审批,防止重复调查,避免数出多门。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政府对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四、进一步做好统计基层基础保障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将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类普查所需经费,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调查单位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纳入普查实施年份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将统计专网、视频会议系统等信息化建设经费列入统计事业专项经费予以保证。市、区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采取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各区县、镇(街道)要结合基本单位普查数据建立完整的、分村(居)的单位名录库,动态掌握单位运转情况、新增单位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单位名录库。编办、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行政记录,协助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大力强化统计执法。根据全省统计执法体系改革总体部署,依法成立市、区县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人员培训,培养一批业务精、能力强的执法骨干,推动提高执法检查队伍素质能力。要抓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常态化管理,综合运用统计“双随机”抽查、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受理、核实、处理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举报线索,依法严格查处统计数据虚报、重报、瞒报、漏报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违纪必纠,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
(四)积极加强宣传教育。市、区县要将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必修课内容,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组织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各级统计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其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工作。结合各项大型普查,扎实开展统计法律法规普及活动,使广大统计调查对象明确统计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积极支持、主动配合统计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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