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8〕16号文件认真做好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8〕89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8-1476998
成文日期
2018-08-23
发文日期
2018-08-2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有效性
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8〕16号文件
认真做好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8〕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6号)精神,扎实做好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制度保证。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监事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经营绩效综合评价、社会(媒体)舆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以及其他方式披露或反映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线索,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企业应当按程序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国有资产损失线索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合理掌握处理情形。对资产损失频发、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隐匿、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国有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设,积极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加快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推动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要进一步实现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的有效监督,健全国有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监督,重视和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努力打造“阳光国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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