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8〕5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8-1416041
成文日期
2018-05-27
发文日期
2018-05-29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字〔2018〕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试点合作社的财政金融支持
1.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根据试点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开办费和贴息补助。具体奖补金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核算后,下达试点区县统筹使用。
2.引入“政银保”合作机制为试点合作社及社员提供增信支持。试点合作社及社员在申请流动性贷款时,可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银行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向投保合作社及社员发放贷款。当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承担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政银保”合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为试点合作社提供外源融资支持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托管银行要把试点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在做好业务指导、风险控制的同时,帮助解决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和季节性、临时性周转资金等方面的资金需求,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激励机制。
4.引入整体授信模式。对于实力较强、运作规范、生产经营和发展前景好的试点合作社,托管银行要探索由试点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担保、银行对社员统一授信模式,解决社员融资需求。对于采取互助资金实缴出资方式的试点合作社,托管银行要探索向合作社整体授信和社员单独授信相结合的方式,按归集资金额的一定倍数,为合作社及社员提供外源融资支持。对按规定存入风险担保资金的试点合作社,托管银行可按风险担保资金规模的5倍给予合作社授信,并对实际发生的贷款执行优惠利率。
5.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托管银行要安排专门力量对已签合作协议的试点合作社进行信用信息调查、信息采集和专项评级,对参与试点社员逐户建档建卡,制定具体量化的指标评价标准,逐步建立起以试点合作社为主体的征信数据库,将信用评价结果与信贷服务实现有效衔接,打造一批信用合作社、信用村、信用社员。
三、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6.提高社员账户资金收益。托管银行要本着最大限度让利于民的原则,经试点合作社和社员申请,可以根据信用互助账户资金特点,利用通知存款、自动理财、货币基金等金融产品,帮助合作社和社员提高信用互助账户中闲置资金的收益。
7.优化托管服务。托管银行要对信用互助业务流程进行梳理规范,精简业务环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要主动上门为参与信用互助的社员开立银行卡,优先在试点合作社所在地设置自助银行、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点”,布设“农金通”、POS机具、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服务设施,丰富电子机具功能,方便社员办理各项业务。
8.减免相关费用。为降低信用互助业务运行成本,托管银行要根据上级关于金融支农惠农的有关政策,本着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对试点合作社信用互助账户开立工本费、托管费和内部支付结算手续费等给予减免。
四、促进试点合作社规范发展
9.健全完善试点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整体有序进行。
10.优化外部发展环境。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合作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审批筹建、登记注册、信息技术、业务变更、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特别重视试点培训工作,每年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供销等部门,定期对参与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信用合作知识培训。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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