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建设项目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8〕4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8-1404395
成文日期
2018-05-10
发文日期
2018-05-1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有效性
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建设
项目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8〕46号
临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建设项目准入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建设项目准入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保护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地下水资源,统筹临淄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修复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8号)及市政府会议纪要(〔2018〕第18号)精神,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保护水源、科学发展、操作可行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的实施范围为《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修复区划分方案》确定的大武地下水富集区范围,即:临淄大道(原309国道)以南、淄河以西、刘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北边界—冯北路、柳杭村东地界—乙烯北路—冯北公路、胶济铁路—金岭铁矿专用铁路线以东的闭合区域,面积约123.23平方公里,分为核心区、生态修复区、控制区、缓冲区。
二、核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环保治理、矿山修复无关的建设项目,确保核心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减少。大武地下水富集区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见淄政办字〔2018〕18号文件,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行业中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于202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搬迁。确需实施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等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建设,应当配套实施完善可靠的环保措施,确保不会对核心区地下水造成污染危害。
三、生态修复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环保治理、矿山修复无关的建设项目,确保生态修复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减少。负面清单行业中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于202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搬迁。确需实施棚户区改造、金山镇小城镇建设及旧村改造等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的建设,土地平整和生态修复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环保标准和规定,实施完善可靠的环保措施,不得影响水源使用功能。
四、控制区内,在安全环保措施完善可靠、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的前提下,允许原有工业项目按照高端终端、高质高效原则进行技术改造、扩产扩能,新建、改建产业延伸和产业配套项目。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等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商贸流通(危化品除外)、城市(城镇)建设等非工业项目的建设,应当配套实施完善可靠的环保措施。
五、缓冲区内,允许新上负面清单之外安全环保措施完善可靠的建设项目,在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的前提下,允许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整合重组工艺、设备、技术落后企业,实施原有工业项目之间的产能置换,进行技术改造、扩产扩能,新建、改建产业延伸和产业配套项目。
六、在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内,确需新建市政管线和区域配套的长输管线而又无法避让的,要进行周密技术认证,同时设置严格的监测、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不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危害。
七、进一步科学优化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修复区范围,将生态修复区西限调整为冯北路及其延长线,北限调整为昌国路东延长线,对控制区南部部分予以适当调整。
八、加强组织管理。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意见、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在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内要从严提出限制、禁止要求,从严审批。临淄区政府是大武地下水富集区执行负面清单的责任主体,要尽快制定具体的核心区、生态修复区搬迁企业实施方案和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经济发展规划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落实负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执行审批、核准市场主体准入申请等法定程序时,须依据负面清单严格审查,确保实施细则落到实处。
本实施细则作为大武地下水富集区范围内各类项目手续办理的具体依据。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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