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淄博市主城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7〕15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7-798327
成文日期
2017-12-10
发文日期
2017-12-1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在淄博市主城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
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7〕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在淄博市主城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淄博市主城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推进居家养老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对我市主城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范围
张店区、高新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多业主无电梯既有多层住宅。
单梯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拆除计划的住宅,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总体要求
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兼顾各方、保障安全、政策支持”的原则,与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
2.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应经过本幢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过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或专有部位的,应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方面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对项目投资、运营、维修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3.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同时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4.加装的电梯应在既有多层住宅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并满足城市规划、消防间距、日照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5.满足规划、土地、建筑、结构、消防、文物保护、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6.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7.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加装电梯实施主体
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所在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可书面委托1至2名业主或他人办理相关手续。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项目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确保提交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四、加装电梯资金筹措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2.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3.社会投资和其他资金。
五、加装电梯程序
(一)项目报建
有加装电梯意愿的实施主体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项目报建的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进行协商,落实总体要求第二款的相关要求。
(二)编制设计方案
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消防、抗震、结构安全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方案要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
(三)征求相关业主意见
实施主体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就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书面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共同签定同意加装电梯改造协议。改造协议应包括:同意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加装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分担方案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实施主体应与本幢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改造意见。
(四)办理手续
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实施主体应到所在地的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城乡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住建部门办理施工手续、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变更备案,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竣工验收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规划、住建、消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形成的档案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六)加装电梯权属
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房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七)其他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不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加装完成后的电梯管理和运行费用的收取,按照淄博市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并结合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无障碍改造等工作,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由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对违法加装电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做好住宅加装电梯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住建、国土资源、质监、规划、城市管理、房管、供电、消防、通信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支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试点结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为下一步加装电梯工作提供依据。
(三)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合理引导群众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其他区县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可以参照本意见同步开展具体试点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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