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全市养老院质量安全问题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7〕13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7-788625
成文日期
2017-10-23
发文日期
2017-10-24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全市养老院质量安全问题
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7〕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老龄办《全市养老院质量安全问题集中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养老院质量安全问题集中整治方案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
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老龄办
为全面整治我市养老院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根据《全省养老院质量安全问题集中整治方案》(鲁政办字〔2017〕14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中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坚持统筹推进、分工协作、集中整治,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难点重点,分类施策、一院一策,着力解决养老院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消除养老院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确保全市养老院安全、合法、规范运行。
二、目标任务
10月30日前,完成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主要工作,《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不合格的养老机构整治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70%以上,健全养老院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消防设施,杜绝安全事故隐患。通过改扩建、多镇一院、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机构养老许可持证率,依法关停不符合要求的养老院,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
三、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养老机构无证经营问题
整治措施: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7〕26号),不将食品经营许可作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前置条件。
1.社会办养老机构。(1)对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区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完善相关手续。(2)对因年代久远,房屋设施证明材料遗失或没有办理过验收手续的,由养老机构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出具鉴定报告,经确认合格的鉴定报告,可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3)有条件的区县要制定政府资金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改造,并确保达到消防验收标准。(4)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整治或者拒绝整治的,由民政部门报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依法关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集中整治安全隐患突出和无证服务问题。统筹运用农村脱贫攻坚、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结合《山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改造奖补项目实施方案》(鲁民〔2017〕38号),实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改造提升工程。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通过改造提升、撤并、重建等方式取得消防、建筑等安全资质。对符合安全标准要求但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由区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核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整治改造或者拒绝整治改造的,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7〕34号文件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20号)和上级有关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依法关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安全隐患突出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对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的养老院,要严肃查处、限期拆除;对没有配备简易喷淋装置、没有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的养老院,要督促安装配置到位;对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的养老院,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并建立完善记录制度;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等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的养老院,要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下,申办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每餐食品留样制度。
(三)服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
整治措施: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收费标准公示、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等方面制度。建立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信用体系,实行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四)服务管理人员匮乏问题
整治措施:完成年内省级、市级、区县培训计划,确保养老院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护理员占比不低于30%。鼓励养老志愿服务,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养老服务人才评价体系,提高薪酬待遇和职业地位,引导从业人员向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按照省、市整治工作部署,对照辖区内养老院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逐院逐条制定整治措施,有步骤地进行集中整治,确保10月30日前整治到位。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稳定及养老院质量安全问题集中整治督导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整治验收等相关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要督促帮助养老院做好整治工作,建立辖区内养老院整治台账,细化目标责任,一院一策,在规定时限内逐院逐条整治销号。
(二)明确责任主体。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质量与安全负全责。各养老院要切实承担起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大检查梳理的问题清单逐项落实整治计划,整治责任到人,确保整治任务无遗漏、无盲点。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处置养老院大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的财政投入力度,本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要优先用于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政府资助、以奖代补、融资贷款等方式,优先支持养老院安全设施改造。
(四)加强舆论宣传。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各区县要通过报刊杂志、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加强专项行动和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养老院安全质量整治活动,营造政府推动、机构参与、社会认可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养老院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各区县民政局要将整治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3887712。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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