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34号文件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9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1-733649
成文日期
2011-10-08
发文日期
2011-10-11
有效性
有效
文号:淄政办发〔2011〕96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25号文件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指导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受贿赂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对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指导。
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金融秩序;协助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做好辖区内非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相关工作;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监察部门要严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预付卡、违规利用公款购买商业预付卡行为;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廉政教育,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严格限定单用途预付卡使用范围;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切实防范资金风险。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纠正和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违规经营行为。
二、认真落实制度,规范商业预付卡发行与购买等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规范商业预付卡发行和购买等行为,切实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等行为。一是要落实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落实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落实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四是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五是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客户预付资金时,只能按接受的客户预付资金金额一次性开具发票,不得再在持卡人消费时,向持卡人开具发票。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客户预付资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预付资金金额开具发票。
三、坚决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廉政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1〕6号)等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廉政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禁止违规利用公款购买商业预付卡,将拒绝收送商业预付卡纳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中。
四、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有效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切实做好预付资金管理。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预付资金,是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五、建立联合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宣传及监测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建立联合监督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市人民银行、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开通举报电话、建立举报信箱、完善网络举报途径,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对违规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预付卡行贿受贿等不法行为的举报;对接受的社会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开展对商业预付卡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管理的宣传。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座谈和培训,加强对大型零售企业、预付卡发卡公司的指导与监管,从便利民生、促进联合、壮大产业、推动发展的角度,引导其依法持续开展业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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