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淄政办发〔2012〕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和谐城乡建设行动考核要求和《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7〕10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城市居民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相关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为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分别为:张店区18577元、淄川区16856元、博山区15911元、周村区15152元、临淄区17979元、桓台县16918元、高青县12136元、沂源县14736元、高新区19758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15152元。
  二、2012年度全市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2012年度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四、2012年度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租金标准为:张店区7.20元、淄川区5.08元、博山区4.96元、周村区4.80元、临淄区6.93元、桓台县5.60元、高青县5.33元、沂源县4.97元、高新区6.92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4.80元。
  请按照《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和上述标准,落实好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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