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5〕4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33494
成文日期
2015-04-30
发文日期
2015-05-03
有效性
有效
文号:淄政办字〔2015〕42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长期以来,全市广大劳模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突出贡献。为牢固树立崇尚劳动、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劳模各项待遇
(一)全国、省部级离退休劳模待遇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规定。
(二)市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年满60周岁以上、市级农民劳模(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该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在职劳模荣誉津贴标准,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六部门关于〈淄博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淄办发〔1997〕17号)和《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四部门〈关于执行淄博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01〕16号)规定,每人每月60元。60周岁以下、市级以上农民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二、切实保障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到位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劳模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由同级工会负责发放。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三、加大对困难劳模帮扶力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级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市总工会每年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市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具体帮扶救助办法由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
四、做好劳模管理服务工作
要严格劳模认定,由市总工会负责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享受市级以上劳模待遇人员予以审核确认。要健全劳模档案,不断完善劳模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劳模工作单位变更、职务变动、违法违纪、离退休、死亡等情况,并逐级上报备案。各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模待遇落实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不断提高为劳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附件
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一、全国劳动模范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山东省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山东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山东省财贸战线学大庆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山东省工业学大庆先进代表会、1977年山东省第二次财贸学大庆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山东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山东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范
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曾在军队获得英模称号并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比照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集团军以上批准或战时一等功),以及2001年以后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授予的荣誉称号是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实施的奖励。
五、农业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
六、淄博市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淄博区工业劳模代表会议、1952年淄博专区工业劳动模范大会、1954年淄博工矿区工业劳模代表会议、1958年淄博市第一届先进生产工作者代表会议、1959年淄博市群英大会、1960年淄博市技术革新先进表彰会议、1962年淄博市工业、交通、基建、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1963年淄博市工业、交通、基建、财贸、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1964年淄博市工业、交通、基建、财贸、文教卫生五好代表会议、1965年淄博市工业、交通、基建、财贸、文教卫生先进代表会议、1966年淄博市五好集体、五好职工代表会议、1975年淄博市工业学大庆会议、1976年淄博市工业学大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议、1977年淄博市农业学大寨、工业学大庆会议、1977年淄博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先进代表会议、1978年淄博市科学大会、1979年淄博市先进集体、先进生产(工作)者代表大会、1982年淄博市职工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代表大会、1985年淄博市表彰优秀知识分子和奖励科技成果大会、1988年淄博市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大会、1989年淄博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及以后历次淄博市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淄博市委、市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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