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5〕1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33485
成文日期
2015-03-10
发文日期
2015-03-12
有效性
有效
文号:淄政办字〔2015〕17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落实意见,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
1.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会议明确要求,或从我市实际出发确需设立,且须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负责人(召集人)的,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
2.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单位须专门向市政府写出请示,经市编办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3.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发文公布时须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撤销时不再专门发文。
4.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
5.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一般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工作人员由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单位解决。
二、切实发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作用
1.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交流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发挥指导、协调和决策咨询的作用。
2.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联络、沟通作用,主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 认真汇总、研判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扎实做好日常工作。
3.市编办要经常调度了解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工作开展情况,对长时间不开展活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及时提出合并或撤销的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三、认真做好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调整工作
1.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成员调整事宜,一律由各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或其办公室所在部门行文公布,市政府办公厅不再行文。
2.上级明确要求不予保留,或所承担任务已经完成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不再保留。
3.与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交叉重复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在明确相关职责由有关部门承担的同时,予以撤销。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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