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淄政办字〔2015〕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淄政发〔2011〕75号)、《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淄政发〔2011〕76号)、《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7〕104号)、《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2〕6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一)2015年,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张店区36925元、淄川区32928元、博山区30636元、周村区28770元、临淄区35496元、桓台县33700元、高青县25077元、沂源县30082元、高新区39187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28770元。
  (二)2015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政府统一面向社会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市场租金的80%,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须报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定向建设、分配的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可另行制定分配标准。
  凡上述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的我市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标准
  2015年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2015年,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分别为:张店区25847.5元、淄川区23049.6元、博山区21445.2元、周村区20139元、临淄区24847.2元、桓台县23590元、高青县17553.9元、沂源县21057.4元、高新区27430.9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20139元。
  (二)2015年度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2015年度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四)2015年度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租金标准为:张店区7.80元、淄川区5.50元、博山区5.10元、周村区5.10元、临淄区7.30元、桓台县7.10元、高青县7.15元、沂源县5.56元、高新区7.80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5.10元。
  请按照相关规定和上述标准,落实好住房保障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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