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淄政办字〔2015〕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号)等规定,现就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对于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考虑予以采纳。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二)全程参与案件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提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能力,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要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高应诉技能。要提前熟悉案情,认真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积极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者曾发生败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组织本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观摩庭审,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及时对出庭应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应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对行政应诉的一般案件一季度一分析,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一案一分析。对败诉案件实行通报制度。
  三、严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
  (一)明确行政应诉工作的办理机关。市、区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区县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具体承办的,行政应诉工作由该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指导。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不明确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指定,必要时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
  (二)做好组织答辩工作。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应由政府(机关)负责人阅批后,交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答辩,主要工作包括起草答辩状、整理复印卷宗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委托代理人应积极提出代理意见。上述材料报主要领导审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三)确定出庭应诉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由被诉行政机关再行委托一至两名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或直接参加应诉。
  (四)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都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前应当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涉案证据以及法律依据,与其他人员共同出庭的,还应当做好出庭应诉的工作分工。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要做到按时出庭,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其他当事人。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协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体事宜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旁听事宜。
  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效落实
  (一)建立健全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领导。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推进该项工作,并积极参加出庭应诉活动,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共同做好本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判已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定期召开两次联席会议,遇有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三)科学进行考核评议。建立行政应诉考评制度,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体系。科学、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取消败诉率考核、一票否决考核等不合理考核方式。
  (四)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注重选拔、配备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着重培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行政应诉队伍。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应诉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行政应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照本意见执行。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中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质证、听证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4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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