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淄政办发〔201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精神,提高我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2015年至2017年,由市规划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编制完成市、区县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二)2015年,区县完成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建设,2017年年底前,完成淄博市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二期)建设任务,实现市区对接,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管线权属单位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工作;
  (三)力争用3年时间,全市完成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地下管线普查,落实新增地下管线修补测、数据更新及动态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四)用10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二、加强规划统筹,严格规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统筹。在做好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和管线布局,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求,统筹考虑驻军单位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在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积极配合。自2015年5月1日起,原则上不允许在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满足标准规范要求。严禁大于1.6MPa高压管线、门站、工业蒸汽管线等设施进入城市四类地区。
  (二)严格规划管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淄博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申领规划许可证书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提交《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执法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军队管线的,要及时告知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新建道路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统一办理道路及配套的管线综合手续。
  三、统筹工程建设,规范建设行为
  (一)统筹管线工程建设。加强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建设统筹,城市道路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市、区县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应据此制定管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力争各专业管线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要按照淄博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组织管线工程建设,未列入规划的管线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新建道路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统一办理道路及各项配套专业管线(含供排水、燃气、热力、强弱电等专业管线)的立项、规划手续,并与道路建设同步统一组织实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要征得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管线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或者由建设单位和管线管理单位协商解决。建立施工掘路计划控制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管线管理单位将下一年度挖掘计划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道路挖掘,未上报挖掘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管线抢修项目需要挖掘道路的,实行先报备抢修,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等因素确定年度道路挖掘总量,并根据实际,确定每年的一定时间段禁止开挖相关范围城市主要道路。
  (二)严格规范建设行为。按照《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及配套文件要求,全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现状资料查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报建、联合会签、现场详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及档案资料移交(包括声像档案)等管理制度和建设程序。
  施工中要加强管线工程质量控制,供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管道等管线铺设完成后,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强度、气密性试验,试验合格前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按照技术规程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和高危地下管线时应当设置金属标识或者信标。
  工程完工后,要用管道视频、声纳成像法等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否则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和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覆土前测量和竣工测绘,并及时将数据资料报送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加强既有管线保护。地下管线工程要坚持“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强对既有管线的保护和避让。严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各类管线及设施,严禁高压燃气管网与市政管网、管沟违规交叉或与给排水、热力、强弱电等市政管沟同侧铺设,严禁不同经营单位的经营区域及管线交叉。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既有地下管线安全的,要立即停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置。发现与现状资料不符或现状不明的地下管线,要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必要时会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要召集有关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严禁在地下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开挖作业。建设过程中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或者处置。对违规施工造成既有管线破坏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制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间的对接配合工作制度,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挖掘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在系统上发布工程建设信息,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准确及时回复挖掘工程地下管线防护配合信息,按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管线资料收集和现场交底、防护等工作。
  (四)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取得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结合城市新区(园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能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并应具备一定的防灾抗毁能力。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长度力争2020年年底达到50公里以上。
  四、加强改造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一)加快老旧管网改造。2020年年底前,由市住建、城管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完成全市老旧管网改造。力争2015年年底前,完成燃气、输油管道违规占压清理任务。按照燃气、热力老旧管网改造规划,加快对材质落后、违规交叉、高压管线违规穿城等影响安全的供热、燃气管网的改造。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加快老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将雨污分流作为棚户区改造的重要内容,力争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积极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地下管网改造要尽可能与道路大修改造工程相结合,适时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二)加强维修养护。市、区县政府要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管线隐患及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道,要完善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测、检查。管道检查及维修人员需下井作业的,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人员安全。针对地下管线可能发生或造成的泄露、燃爆、坍塌等突发事故,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性及管道情况,制定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维修养护中一旦发生意外,要对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杜绝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好现场秩序,确保应急工作安全有序。切实提高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安全隐患治理。各管线管理单位要完善管线安全隐患治理机制,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治到位。要组织开展废弃和“无主”管线、线杆清查、登记,废弃的管线、线杆由管理单位负责拆除,产权不明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拆除,不宜拆除的管线应填封其检查井。地下管线需要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并报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要加强城市道路检查井井盖管理,加强巡查,发现井盖破损、丢失应及时更换,避免检查井伤人等事故发生。积极推广“三防”(防坠落、防移位、防盗窃)井盖,在位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井盖内安装防坠网,建设城市井盖信息管理及自动报警系统,切实提高井盖安全管理水平。
  五、完善管线普查,建设信息系统
  (一)认真做好地下管线普查。自2015年起,市、区县要利用3年时间主要完成背街小巷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落实新增地下管线修补测、数据更新及动态管理工作。普查成果应符合《淄博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淄博市地下管线工程成果数据入库标准》要求。驻军单位、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普查成果要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其中军队管线普查成果按军事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和军队保密要求提供和管理,由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要做好管线普查的隐患排查工作,全面了解地下管线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要查清重大事故隐患,建立隐患台账(隐患台账应包括:隐患地点、类别、部位、特征、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二)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市、区县、基层三级结构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综合管线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组织实施,并实现系统间的无缝对接和数据共享。加快跨部门信息共享、预报预警、应急指挥和全程监管的智慧管理平台建设,推进智慧淄博建设背景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融合。各区县要在普查基础上,做好管线数据的动态更新和信息系统建设、利用、保密、维护及升级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等需求。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管理、查阅利用服务,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同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地下管线普查、综合管线管理系统建设及动态管理所需资金。
  六、完善法规标准,创新体制机制
  (一)完善法规标准。要研究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在继续贯彻落实《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2015年完成《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的调研工作,2017年完成《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继续开展各类地下管线标准规范的梳理和制(修)订工作,建立完善地下管线标准体系。2016年出台《淄博市地下管线探测及数据入库规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当提高地下管线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技术标准,重要地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的上限执行。按照国防和人防建设要求,研究促进城市地下管线军民融合发展的措施,优先为军队提供管线资源。
  (二)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市、区县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精简审批事项的要求,优化管线工程建设改造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探索建立地下管线工程产权确认制度和地下空间租赁办法,明晰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用地管理、工程建设、权属登记等,对各类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依法确权,使其能够转让和租赁,推进地下空间资源的有偿使用。积极探索综合管廊投融资、建设维护、有偿使用、运营管理新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鼓励管线管理单位入股组成股份制公司,联合投资建设综合管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负责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标准。
  (三)加强科技创新。加大我市城市地下管线科技研发和创新力度,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应急防灾等工作中,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要应用精确测控、示踪标识、无损探测与修复、非开挖、物联网、在线监测与报警等先进技术,提高地下管线管理水平。地下管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应用管道和检查井预制构件,提高预制装配化率。
  七、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是市、区县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和管线管理的各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有关部门要建立地下管线普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老旧管网改造通报和督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相关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督查。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纳入城镇化考核内容。
  (二)加大资金投入。市、区县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大综合管廊等地下管线建设项目信贷投放力度。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作为银行质押品的政策。制定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建设的优惠政策,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参与综合管廊建设的企业,可以探索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
  (三)密切协调配合。市、区县要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制定配套制度,统筹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通信、广播电视、安监、能源、保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培训。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安全和应急防灾等知识的普及教育。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我市将每年3月确定为“管线挖掘安全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住建、城管等部门结合年度地下管线建设及道路挖掘计划,广泛开展以管线建设及安全运营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增强公众依法建设意识,保护地下管线的意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管线安全隐患、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以及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维护管理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建设、管理人员素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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