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淄政办字〔2015〕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准确把握政府立法的指导思想。政府立法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制度规定,切实解决影响制约我市科学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制度性障碍。要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认真清理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我市改革发展不相适应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确保政府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起草立法草案,要以问题为导向,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明确立法权力边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推进“精细化”立法,建立“多元化”起草机制,采取招标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草案。立法草案要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回复意见;对上位法律、法规已有的明确规定,不作重复性规定。
  要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所有立法草案要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政府法制网站以及部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健全立法草案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立法事项要进行论证咨询,对争议性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委托法律顾问、中介组织或者专家学者进行评估。
  三、认真组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纳入年度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责任人员,确保按时完成提报任务。纳入计划的审议项目,要提交送审报告、调研报告、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听证论证、相关依据等材料,并按要求汇编成册;纳入计划的调研项目,要抓紧开展立法前评估、调研论证、草案起草、立法协调等各项工作,重要项目还要开展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起草部门要于4月底前将审议项目草案提报市法制办,调研项目草案要于8月底前完成提报。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提报任务的,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市法制办要发挥好政府立法的主导作用和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重大争议的立法事项,要加强立法协调或者组织第三方评估。要加大对立法草案的审查力度,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立法协调、草案会签等各项工作,保障年度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4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5年政府立法计划,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予以立项安排,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015年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共18件,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8件、政府规章项目10件。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动态管理。为保证年内其他重要立法项目能够及时出台,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适时对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普遍关注、急需或成熟的项目要及时予以立项安排。
  (一)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3件)
  1.淄博市城乡规划条例,市规划局起草;
  2.淄博市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条例,市科技局起草;                    
  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市卫生计生委起草。
  (二)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5件)
  1.淄博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安监局起草;     
  2.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委托起草,市环保局配合;
  3.淄博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市金融办起草;
  4.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市交通运输局起草;
  5.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市交通运输局起草。
  (三)政府规章审议项目(5件)
  1.淄博市渣土、砂石运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2.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3.淄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
  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  
  5.淄博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市水利与渔业局起草。       
  (四)政府规章调研项目(5件)
  1.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2.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修订),市城管执法局起草;
  3.淄博市快递管理办法,市邮政管理局起草;
  4.淄博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市卫生计生委起草;
  5  淄博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市法制办起草。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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