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5〕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33443
成文日期
2015-03-17
发文日期
2015-03-20
有效性
失效
文号:淄政办发〔2015〕3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5年度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7日
2015年度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安排部署,我市将于2015年组织开展九大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为切实取得成效,实现预期目标,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基本思路,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问题,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二、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内容
(一)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分管领导:刘晓
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主要内容:重点检查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投入建设或生产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切实摸清底数,列出环境问题和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确定整改时限,实施分类整治。对违法违规投入建设或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煤炭清洁利用专项行动
分管领导:庄鸣
实施部门:市煤炭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主要内容:督促煤炭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完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提高煤炭质量;推进区域大型煤气站建设;关停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煤炭经营企业。
(三)边界联动执法专项行动
分管领导:许建国
实施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主要内容:重点检查《省会城市群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协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如共防共治、属地管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监测、部门协调和案件移交等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切实深化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环境执法交流合作,构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妥善解决边界环境污染纠纷,合力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共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四)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规范化运行专项行动
分管领导:许建国
实施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主要内容:重点检查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和运行、第三方运营和自运营情况,查处人为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阻挠、拖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等违法行为。全面摸底,查漏补缺,规范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安装行为,加强对设备供应商和运营维护商的监管,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分管领导:李灿玉
实施部门: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主要内容:对全市畜禽养殖企业废水、粪便等污染防治设施完善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所有企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对位于城市建成区、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的养殖企业实施搬迁改造。
(六)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分管领导:刘东军
实施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主要内容:重点检查道路、施工场地、散装物料堆放场等区域的扬尘污染情况。切实明确扬尘污染的形成根源,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分组负责、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扬尘污染监管体系,坚持联合执法实现标本兼治。
(七)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整治专项行动
分管领导:刘东军
实施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
主要内容:重点检查城市建成区和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10蒸吨/时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和生活源燃煤小锅炉的使用规模和能源置换问题。确保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原则,逐步淘汰取缔建成区和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小锅炉。
(八)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分管领导:刘东军
实施部门: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化工行业协会、市医药行业协会
主要内容:重点检查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及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情况,切实摸清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污及分布特征,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大力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全面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九)环境信访突出问题整治专项行动
分管领导:刘东军
实施部门:市环保局
主要内容:对信访集中的区域、行业和重复投诉的企业进行专项治理,摸清底数,分析原因,规范治理,推动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于3月底前制定完成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实施阶段(4月—8月)。各有关部门组织各区县(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开展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和整改工作。
(三)总结阶段(9月—10月)。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由市生态淄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态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专项行动实施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精心计划,严密组织,根据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第一个单位作为牵头部门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3月31日前报市生态办,由市生态办组织印发实施。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细化制定本区域、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全面做好专项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区县政府是落实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负总责。各专项行动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组织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建立工作落实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深入推进各环保专项行动开展。
(三)强化督导督办。各专项行动实施单位要开展全程督查及重点区域的突击抽查督导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逐一列出清单,及时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及问题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要组织研究分析专项行动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带队赴相关区县进行专项检查,针对突出问题,进行现场督办,促进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各个领域的环境问题,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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