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7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2-733609
成文日期
2012-09-03
发文日期
2012-09-06
有效性
失效
文号:淄政办发〔2012〕78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做好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严格控制PM2.5浓度,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淄博的决定》(淄发〔2012〕7号),结合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淄博建设为主线,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抓手,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实施更加全面、系统、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减轻PM2.5污染,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二)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市环保局统筹做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划部署,突出抓好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运营、监控网络平台建设。指导区县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抽检及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完善考核机制,加强运营机构监管。强化信息宣传,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确保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为重点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三)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车用油品市场日常监管工作,适时推行与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匹配的国Ⅳ油品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抽查监管制度,加强车用燃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并依法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大力推行使用清洁燃料。鼓励清洁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率先在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行业推行使用清洁燃料(天然气、电能等),加快公交车、出租车清洁燃料改造步伐,确保年内中心城区公交车清洁燃料改造率达到100%、出租车达到95%,其他区县公交车和出租车清洁燃料改造率达到85%以上。认真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通知》(淄政办发〔2012〕55号)要求,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渣土、沙石、煤炭以及其他散装物料运输的车辆,混凝土搅拌企业新购车辆,要推广使用以清洁燃料为动力的新型散装物料全密闭运输车辆。
(五)加速淘汰黄标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年内抓紧制定出台我市鼓励淘汰报废黄标车的相关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力争2015年年底前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六)严格新购机动车准入及二手车转入标准。严格执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未达到我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严格二手车转入标准,对未达到我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外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七)进一步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管力度。 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行驶的机动车有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严格查处。
(八)加强车辆维修企业监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资格的企业名单。
(九)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尽快制定高污染车辆限行禁行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并向社会通告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是控制PM10和PM2.5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完成减排任务目标,推进生态市建设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确保各项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新车、在用车及车辆报废、超标车辆查处、油品质量管理等多个环节,涉及环保、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多个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调度协调有关工作,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部门职责和市政府明确的工作任务,理清担负的责任,根据辖区和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治理监管力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确保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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