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淄政办发 〔2010〕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搞好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切实规范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秩序,防止运输途中撒漏现象和扬尘二次污染,保障城区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密闭运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密闭运输的范围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主要包括: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的车辆;工业企业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含厂区内粉性物料运输车辆);经营性货场、堆场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矿山开采散装物料运输车辆。
  二、 目标要求及责任分工
  自2010年5月16日起,全市所有从事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具有密闭措施的运输车辆,无密闭措施的运输车辆禁止从事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密闭运输和车辆改装工作的组织和督促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内部扬尘的治理监管工作;负责查处建筑工地、市政工地等施工现场内建筑垃圾散装物料篷盖、密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各建筑施工单位对进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指定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的车主、车型、车号、驾驶员、运输物品、来源地或去向地、密闭或篷盖状况及车辆清洁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台账,按月上报区县建设部门。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确定运输渣土等散装物料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确保运输道路畅通;依法查处无牌、无证、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及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运输车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煤炭等部门查处在城区内运行的未采取密闭措施的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以及储煤场、混凝土料场、大型粉性物料等货场的物料运输车辆。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运输物料车辆进出厂区的密闭运输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密闭运输要求的,企业不得装车或接收,对不能认真履行协助监督职责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负责了解掌握全市散装物料密闭运输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有关工作落实,按月报告和通报情况。
  三、 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0年3月11日至3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别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动员部署,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广泛进行宣传发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3月21日至5月15日)。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重点单位、企业和个人,对现有无密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分类进行密闭运输装置改造或采取其他密闭措施,并开始实施密闭运输。
  (三) 检查落实阶段(2010年5月16日至6月15日)。自2010年5月16日起,各区县、高新区进行自查,严格实行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密闭运输。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查处未按照要求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杜绝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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