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5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2-733596
成文日期
2012-05-22
发文日期
2012-05-25
有效性
失效
文号:淄政办发〔2012〕51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于4月5日由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校车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为认真学习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
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关系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条例》落实到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切实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
二、迅速组织《条例》学习贯彻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和学校负责人认真学习《条例》,切实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掌握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和学校的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各学校要迅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通过集体学习、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校园广播、条幅、橱窗、展板、黑板报等形式,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集中开展以学习《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学习宣传,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乘车守则,不乘坐超员、超速、非法运营等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监护,与学校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相应资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确保学生乘坐安全。
近期,市里将组织学习贯彻《条例》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对《条例》进行解读、培训。各区县也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学习贯彻《条例》的同时,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组织专门力量,依照《条例》对现行《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全市校车管理安全有序。
三、迅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各区县要对辖区内校车进行摸底排查,完善安全管理台账,对校车、驾驶人资格、车辆安全状况、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查找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不具备校车条件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要坚决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取缔。要加大社会、舆论、群众监督力度,公布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对举报的违法违规校车,坚决查处,从重处罚。
各学校要切实履行好校车管理职责。迅速开展校车安全自查自纠活动,对本学校校车进行一次彻底检查。要检查校车的安全状况,核查校车驾驶人资质,按照校车使用许可的规定,对参与运营的车辆逐一进行审查。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理清符合乘车条件的学生数量,建立台账,加强管理,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优化学生上下学交通环境,确保乘车安全。
四、加强领导,各负其责。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条例》公布施行为契机,对本地区学生分布、学校布局、校车需求、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解决学生交通问题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各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各学校要按照《条例》中学校承担的职责任务,做好现有管理措施与《条例》的衔接,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任务要分解,责任要到人,校车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在设计上要环环相扣,确保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和责任倒查的可追溯性。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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