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淄政办发〔2009〕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事故。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尤其是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采取有效措施,不断促进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全面实施,全市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幅提高,受利益驱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烟花爆竹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确保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负总责。要支持和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研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组织等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依照下列分工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经营许可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收缴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质监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登记。对超经营范围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
  (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严惩,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1.对批发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要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布设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搞独家专营,严禁垄断市场、哄抬产品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目前只有一家批发经营企业的区县,要尽快规划布设新的批发经营网点。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地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有符合国家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也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严格防范“炸市”事故。
  2.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3.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政府规划,储存和运输、建筑结构、安全距离和防护屏障、消防、电气和防雷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要按照《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二)依法对烟花爆竹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批发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保管员、守护员,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公安部门考核合格。
  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定期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不得使用未成年人、文盲、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要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加注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向具有合法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上应当粘贴市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当年销售剩余的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质量和包装标准要求、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政府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在核准的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做到一点一证(照),亮证(照)经营。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零售点储存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在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时根据场所安全条件确定并载明,限额一般不宜超过50箱(件)或者总重量不超过1500千克,严禁超量储存。
  (二)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在运输途中,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并将运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名称,书面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要求燃放,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作出的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地点和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容易发生燃放事故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焰火,应当由获得公安部门许可相应资质的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扎实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是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明确区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加强协调,确保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机制,发挥好各级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统一组织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整治活动,从公安、安监等部门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办公,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对于可能藏匿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区域、场所,要一个不漏地入室登门、进村入户,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特别要重点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彻底解决出租房屋漏管失控等突出问题。对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的地区,要建立排查档案,对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并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区县、乡镇、村委会之间要层层签订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责任状,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加强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的监督。对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的重点村,区县、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指定专人,明确排查责任,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的方式进行监督。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两委和公安派出所、安监办及工商所的职能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
  要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为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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