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淄政办发〔2012〕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0〕108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12〕22号)精神,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缴费比例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缴费比例由1.5%调整为1.2%。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32万元。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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