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3〕5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733574
成文日期
2013-09-27
发文日期
2013-09-30
有效性
有效
文号:淄政办发〔2013〕55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23号文件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排水防涝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一)认真做好现状调研。各区县政府要尽快对当地的地表径流、排水设施、积水区域、汛期隐患、受纳水体、泄洪河道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整理城市排水防涝历史数据,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地理信息系统。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对现有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评价和修订,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二)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各区县应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雨水管道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一般不小于2年一遇标准;其它城市道路雨水管道设计的暴雨重现期应不小于1年一遇标准。主要河道防洪标准应达到50—100年一遇标准。所有城市排涝泵站大于10年一遇标准,河道排涝大于20年一遇标准。
(三)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各区县政府要在调查摸底和原有城市防洪、排水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在2014年年底前,委托具备相应排水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修编)完成《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下称《综合规划》)。
(四)强化规划实施管理。《综合规划》应当经市、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上一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同级防汛指挥部门参与评审。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复后,一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或降低设计标准。要加强规划执行中期评估,加大规划实施监督与管理力度,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着力加强设施建设工作
(一)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市、区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近期建设规划,认真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程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建立相应的项目推进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各类应急工程项目要简化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尽快建成并及早发挥效益。各区县要结合《综合规划》编制,尽快建立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项目库。
(二)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建设进程。各区县要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尽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加强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新建小区必须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旧城区改造、小区连片开发等建设项目的雨污分流管网系统要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提升重点部位排水防涝能力。要进一步提升城市主要行洪河道、排水防涝总出口的过水能力,对易形成排水“瓶颈”、“顶托”、“阻断”等隐患的区县交接部位河道,特别是高新区、桓台县境内的主要行洪河道,高新区管委会、桓台县政府及有关区县政府要科学规划,统筹考虑,按照统一的行洪标准对河床、阻水桥梁等进行改造治理,市水利部门要加强督导,涉及公路、铁路、电力等设施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区县要以方便群众生活和保障出行为原则,在2014年汛期前,对城市低洼片区以及社会影响大、反响强烈的城市重点易积水区域排水系统进行彻底改造,及早见效。城市下穿式立交(铁路)桥涵的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排涝泵站建设,根据设计流量适当提高排涝能力,应设置积水警示及车辆拦阻系统,确保通行安全。
(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原则,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按照合理保护城市水系、增加城市绿地、提高雨水滞渗调蓄能力和减少地表径流等要求,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和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大力建设符合低影响开发理念的运动场、公园、草坪和地下蓄水池等设施。积极推广人行道、停车场和城市广场等设施建设采用透水铺装材料,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提高城市透水地面面积,有效控制和减少地表径流。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对雨水的吸纳和蓄滞能力。
三、提高设施维护管理水平
(一)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要明确城市排水防涝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责任和工作经费,加大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管理力度。要加强城市排水防涝抢险队伍建设,配备专业装备、器材,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二)依法加强设施管理。要严格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大对未经许可私接乱排等行为的依法处罚力度,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新建排水设施严禁雨水、污水管道混接,与市政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加强雨污水检查井井盖的管理,要在2016年年底前将现有井盖全部更换为具有“防盗窃、防坠落、防移位”功能的井盖,在未更换之前,要在井盖下方加装承受能力在100公斤以上的专用安全防坠网,保障通行安全。
(三)提高设施维护质量。各区县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做好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每年汛期前都要及时做好排水防涝设施的清疏、保养工作,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发挥应有功能。要配备与排水防涝设施数量、规模相匹配的管道检查及疏通机械,提高设施维护的技术和装备水平。
四、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区县政府是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的紧迫任务,落实排水防涝工作各项保障措施,强化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区县要提高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进一步加大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投入力度。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结合城市排水防涝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排水管网、泵站等维修维护专项经费要足额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汛期暴露出的积水点、隐患点,应列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应急或临时措施。
(三)完善应急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及相应的措施和处置程序,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要进一步确定城市立交桥、行洪河道、低洼地带、危旧房屋、建筑工地、人防工程及地下构筑物等重点部位的责任单位,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和演练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明确部门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统筹,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设施建设和城市防汛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督促做好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有关工作,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市水利与渔业局要加强对行洪河道、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规划、城管执法、人防、广电、公用事业、房管、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淄博市城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淄政办发〔2013〕14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在2013年年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和辖区内有关城市排水防涝近、远期建设任务汇总情况,书面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包锡杰,联系电话:3115832。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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