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2〕73号文件加强全市“十二五”期间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3〕1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733573
成文日期
2013-02-05
发文日期
2013-02-07
有效性
失效
文号:淄政办发〔2013〕10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2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4号文件做好“十二五”期间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政府创新社会管理、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宣传教育、高危行为干预、监测与检测及“四免一关怀”政策落实等方面,基本上形成了社会参与、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具体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但防治工作仍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死亡增加;性传播已成为重要的传播途径,经性行为传播明显上升;高危人群隐蔽,还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防控难度加大;现有的防控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继续保持低流行状态,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
二、科学做好“十二五”期间艾滋病防控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工作方针,着力加强宣传教育和监测检测,扩大干预治疗覆盖面,有效落实关怀、救助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一是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继续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增强培训针对性,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二是加强对公共场所和社区的宣传教育。继续在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加强职业暴露人员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三是加强对青少年、妇女、劳务输出人员、建筑工人、被监管人员、流动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安全教育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各用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和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时机,通过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在农村开展宣传工作。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包括艾滋病防治知识在内的生活技能教育列入普通中学教学计划,并保证课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在新生入学体检时,要向每位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人口计生、妇联、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并高度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育龄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加大艾滋病监测检测力度,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监测和检测网络,扩大检测服务范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妇幼保健和采供血等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进一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进一步完善监测系统,将常规检测、专题调查、哨点监测相结合,增大监测密度。加大对外来妇女、流动人口、暗娼、男男性接触者、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监测力度,定期对上述高危人群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要求,如实、及时、规范报告艾滋病疫情。
(三)深入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和抗病毒治疗工作,切实减少艾滋病传播几率。一是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防止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综合干预工作,定期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进行培训,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落实在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等有关规定。在高等院校、大型建筑工地、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安装安全套销售设施,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及使用率。加强对暗娼、男男性接触者和吸毒人员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干预覆盖面和频次,重点人群和场所覆盖面保持在80%以上。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与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减少二代传播。二是加强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三是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各妇幼保健机构要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女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四是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以阻断艾滋病、性病传播的重要途径。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普及无偿献血的科学知识,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经常性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教育部门要将无偿献血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计划,从加强学生健康和品德教育入手,提高年轻一代的无偿献血公益意识,确保在校青少年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科技部门要把科学献血知识纳入科普工作内容,通过主题宣教活动、专题讲座和图片展览等形式,普及“科学献血无损健康”等科学知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在城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红十字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加强无偿献血招募工作,建立一支稳固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
(四)扩大治疗覆盖面,切实提高抗病毒治疗的水平和可及性。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对符合治疗标准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及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定期进行相应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患其他疾病需要治疗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五)全面落实关怀救助措施,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在继续落实免费抗毒治疗和医保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进行医疗救助。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和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生活救助及时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农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根据条件建立专门的羁押场所,关押收治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嫌疑人和违法犯罪人员,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红十字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关怀救助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制定切合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追究重要领导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要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防治资源的整合力度,统筹管理使用,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间组织等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动员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
(三)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各级卫生、公安、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网络建设,培养艾滋病防治人才。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政策待遇,认真落实国际、国内项目的人员补助,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督导与评估,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督导与评估框架,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5年组织对本意见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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