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淄政办字〔2014〕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20元提高到不低于450元;将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8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300元,将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900元提高到3400元。各区县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和补助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资金,同时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足额预算、按时发放。要认真做好新增低保和五保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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