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4〕9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4-733565
成文日期
2014-10-20
发文日期
2014-10-24
有效性
废止
文号:淄政办字〔2014〕95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20元提高到不低于450元;将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8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300元,将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900元提高到3400元。各区县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和补助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资金,同时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足额预算、按时发放。要认真做好新增低保和五保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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