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4年虚假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4〕7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4-733560
成文日期
2014-07-01
发文日期
2014-07-04
有效性
失效
文号:淄政办字〔2014〕71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2014年虚假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淄博市2014年虚假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70号)、《山东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2014年虚假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6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虚假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围绕制售、虚开、购买、使用发票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当前在发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完善治本之策,强化日常监管,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维护公平正义的经济税收环境。
二、整治目的
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针对制售、开具、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虚开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建立健全长效防范机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整治对象
以虚开发票案件和线索为突破口,把成品油、煤炭等大宗物资生产经销企业、交通运输等“营改增”试点企业、异常注销走逃商贸企业,以及社会关注度高、违法问题高发的餐饮娱乐、建筑安装、营利性教育机构、中介机构等行业作为重点整治范围,把无实际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和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和其他有虚开发票嫌疑的企业作为重点查处对象。
严厉打击成品油行业“票货分离”虚开和非法取得发票虚抵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近年来成品油发票虚开案件相关信息,严厉查处买票虚抵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个人,集中抓捕一批“卖票”人员,并利用交通运输部门的高危货物(成品油)运输专用车辆GPS运输轨迹信息,追查成品油真实货主,查清货物去向,对账外经营偷逃税行为予以重点打击。
打击制售虚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私自印制、伪造和贩卖各类虚假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方式兜售虚假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传播制售非法发票的违法信息。深挖制造、贩卖虚假发票犯罪团伙,捣毁制售虚假发票、虚假税控机窝点、网络,整治物流、车站、码头、城市广场等虚假发票集散地和使用虚假发票比较频繁的娱乐性经营场所。
严厉查处购买、使用非法发票和虚假发票行为。从严从重查处非法发票、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重点核查开具金额较大的发票,对列支项目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费用的发票,一查到底,对虚抵税款、虚列成本费用、隐匿收入等偷逃税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对各种发票列支要责任到人,对行政部门、机关团体、军队等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法发票和虚假发票进行财务造假、虚报冒领、滥发奖金、贪污贿赂、私设“小金库”等行为,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财产惩处,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4年6月至7月)
各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安排人员,充实力量,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各区县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有关组织部署情况报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将实施方案和有关组织部署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本级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4年7月至10月)
1.筛选整治对象。各级协调小组要认真开展选案分析和现场核查,研究确定整治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直接查处或交由下级协调小组查处。国税、公安部门要将吉林“4·08”案件等重大案件涉及的“三无企业”和其他涉嫌虚开发票偷骗税企业列为重点案源,地税、公安部门要将餐饮娱乐、私人会所发票违法问题严重的企业列入重点案源,必要时实行专案专查。
2.开展破案会战。各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税、地税、公安、检察院、法院依法做好案件的检查、侦办、审查逮捕、起诉、审判工作;财政、审计部门按规定做好财税返还的清理、检查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案件查处或配合工作。
3.组织督查督办。各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工作指导,必要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跟踪督办,或者组织检查组对重点案件进行直接查处。
4.扩大社会影响。各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于每月1日前向本级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上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报告协调小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典型案例,扩大专项整治行动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4年11月)
各区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及时上报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4年11月10日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行业管理的制度措施;报请协调小组领导同意后,通报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进行工作考核,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成效不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2014年虚假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王克海同志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淄博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等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承办协调小组日常工作。该协调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各级协调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专项整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和案件查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虚假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履行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密切协作配合
积极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工作小组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健全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涉票涉税案件分析筛选、检查侦办、起诉审判快速“工作链”,实现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协作配合、查办案件一体化。充分利用警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案件查处工作交换信息,针对打击虚假发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研究制定有效打击措施,提高协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军分区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线索,要及时移交税务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形成政府牵头、税警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突出整治重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利用虚假发票实施偷骗税违法行为的特点及成因,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将防范风险、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有机结合,突出抓好重点地区、行业的整治,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件,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掌握整治工作情况,对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佳的地区,及时采取督查督办、交叉检查、派驻工作组等措施,保证工作实效。
(四)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综合治税平台建设,实现税源信息快速交换和部门共享。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风险预警管理,财政部门要牵头建立税收保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经费支持保障,并与审计部门一起加强对财税返还政策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纪检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加大曝光力度
选择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通报曝光,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加大报道力度,宣传虚假发票的危害性。通过向纳税人发放发票知识宣传材料、制作提示牌等方式,提高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以及识别假发票的意识。公布检举电话号码、检举奖励办法,鼓励群众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进行检举,进一步扩大打击虚假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效果。
(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宣传教育在虚假发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要广泛普及发票使用管理知识、宣传发票整治工作成果,引导全社会正确规范使用发票,自觉抵制非法和虚假发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探索建立税务“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利用虚假发票偷骗税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七)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规审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和隐瞒不报、干扰办案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自专项整治行动开始之日起,凡有对虚开发票企业、“三无企业”给予或变相给予奖励、返还行为的,一律严格问责、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而不结、大案化小或以罚代刑。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对工作不力、整治成效差的单位和地区,市协调小组将提请市政府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淄博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
淄博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协调小组组成及职责
组长:王克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副组长:楚善良(市国税局局长)
王建中(市地税局局长)
许文安(市公安局副局长)
董博(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邢化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王建明(市法院副院长)
刘恩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建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英田(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梅立凯(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光春(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良成(市法制办调研员)
闻其和(市国税局副局长)
司平(市地税局副局长 )
徐宁(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毛峰(淄博海关副调研员)
周波(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任春渤(中国移动淄博分公司副总经理)
姚鲁生(中国电信淄博分公司副总经理)
毕雪峰(市网络文化办公室主任)
刘庆法(淄博军分区政治部科长)
鞠勇(淄博军分区后勤部科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承办协调小组日常工作。闻其和担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和需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应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之间、区县之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工作;收集、掌握和向成员单位反馈有关全市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资料;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二、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国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开展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配合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嫌假发票鉴定要求,及时出具鉴定文书。
(二)市地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开展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配合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嫌假发票鉴定要求,及时出具鉴定文书。
(三)市公安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督导各区县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四)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曝光工作。
(五)市人大法工委:会同市法制办、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研究加强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和预防有关的税收管理、金融管理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六)市法院:指导各区县法院做好涉票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加强涉税刑事法律适用的指导,统一涉票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标准,确保依法惩治涉税犯罪。
(七)市检察院:指导各区县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各区县检察院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八)市财政局:深化财源网格化管理和涉税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税源监控与发票管理信息的共享;加强行政企事业单位发票使用的财政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加强发票经费保障,对侦办特大涉票犯罪案件予以经费支持;进一步加强财税返还政策措施的监督执行。
(九)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对化工(尤其是成品油)、煤炭等大宗物资运输和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提供该行业涉税涉票相关信息及技术资料,配合公安、税务部门做好有关案件查处工作。
(十)市商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餐饮业、生活服务业、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管理及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过程中开具发票行为的管理。
(十一)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市工商局:对市场主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十三)市法制办: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研究加强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和预防有关的税收管理、金融管理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十四)淄博军分区政治部、后勤部: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五)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控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建立银行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十六)淄博海关:配合、支持其他部门查询和调查海关完税凭证真伪,强化走私货物去向信息的提供,堵住走私货物进入正常流通渠道的路径,协助公安、税务部门打击购买并销售走私货物的企业和个人。
(十七)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淄博分公司、中国电信淄博分公司:会同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对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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