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淄政办字〔2014〕84号  

淄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意见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意见的工作方案

  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东北〔2011〕2420号),将我市淄川区列入全国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连续4年享受中央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支持。201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45号),将淄川区列入衰退型城市。2014年7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99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省级配套政策。为进一步做好政策对接工作,争取更多的支持政策落地,切实推动我市淄川区资源枯竭城市加快转型发展,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关于落实加大产业转型支持政策
  (一)《意见》第1条中关于“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在发展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的政策。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政策研究,及时与省直对口部门衔接,帮助淄川区将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省级产业发展规划,按规定争取省级审批立项,并争取相应的省级政策和资金支持。淄川区政府负责本区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相关项目的储备筛选和审核提报,提前列出年度项目和资金争取清单;落实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项目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淄川区人民政府。
  (二)《意见》第1条中关于“积极帮助争取国家重大产业项目,支持申报国家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试点”的政策。
  由市发展改革委加强政策研究,及时与国家、省发展改革委衔接,帮助淄川区争取将部分重大项目列入国家重大产业项目,指导淄川区申报国家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试点。淄川区政府负责重大产业项目储备筛选和审核提报,提前列出年度项目和资金争取清单;做好申报国家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试点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开展项目对上争取和试点申报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淄川区人民政府。
    (三)《意见》第2条中关于“在享受中央政策扶持期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各安排定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技改资金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的政策。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政策研究,及时与省直对口部门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帮助淄川区向省发展改革委争取年度定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帮助淄川区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争取工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和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淄川区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淄川区政府按照年度资金额度和申报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的征集筛选和审核提报,提前列出年度项目争取清单;明确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项目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淄川区人民政府。
    (四)《意见》第2条中关于“省科技厅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推动资源枯竭城市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
  由市科技局加强政策研究,及时与省科技厅衔接,帮助淄川区积极争取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推动淄川区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淄川区政府按照申报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的征集筛选和审核提报,提前列出年度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项目争取清单;明确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五)《意见》第3条中关于“加大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涉农资金等扶持资源枯竭城市的比例;对国家和省里确定的建设项目,在安排预算内投资时逐步提高省配套资金和省补助资金的比例”的政策。
  在加强政策研究和与省对口部门衔接基础上,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旅游局、市服务业办帮助淄川区向省发展改革委争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和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帮助淄川区向省对口部门争取省级涉农扶持资金,扩大扶持资源枯竭城市的比例;对国家和省里支持的淄川区建设项目,努力争取省配套资金和省补助资金的比例最大化。淄川区政府按照申报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的征集筛选和审核提报,提前列出年度资金和项目争取清单;明确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服务业办、淄川区人民政府。
  (六)《意见》第4条中关于“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资源枯竭城市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的政策。
  由市发展改革委加强政策研究,及时与省发展改革委衔接,帮助淄川区对口向省发展改革委争取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支持淄川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淄川区政府按照要求策划储备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明确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淄川区人民政府。
    二、关于落实加大财税支持政策
    (一)《意见》第5条中关于“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民生改善和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政策。
  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加强政策研究,及时与国家和省对口部门衔接,帮助淄川区对口争取落实中央财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支持民生改善和公益性事业发展。淄川区政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推动经济转型和民生改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二)《意见》第5条中关于“从省级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中,每年安排专项配套资金,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
  在加强政策研究和与省对口部门衔接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帮助淄川区向省财政厅争取年度专项配套资金,重点支持淄川区生态环境治理;市国土资源局帮助指导项目申报材料的编制,联合市财政局申报。淄川区政府按照申报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的征集筛选和审核提报,提前列出年度专项资金和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争取清单;明确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三)《意见》第6条中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枯竭城市申报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项目,省级留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适当向资源枯竭城市矿区项目倾斜”的政策。
  在加强政策研究和与省对口部门衔接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帮助淄川区对口争取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项目,积极争取省级留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向淄川区矿区项目倾斜;市国土资源局帮助指导淄川区编制项目申报材料,联合市财政局申报。淄川区政府按照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的征集筛选和审核提报,提前列出年度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项目和资金争取清单;明确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四)《意见》第7条中关于“落实国家关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大宗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的政策。
  在加强政策研究和与省对口部门衔接基础上,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帮助淄川区对口争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帮助落实国家关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淄川区政府按照认定要求,筛选、审核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项目,提前列出年度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争取清单;明确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三、关于落实加大棚户区改造支持政策
    (一)《意见》第8条中关于“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对资源枯竭城市给予倾斜支持”的政策。
  在加强政策研究和与省对口部门衔接基础上,由市房管局帮助淄川区争取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省级棚户区改造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帮助淄川区做好棚改项目计划申报;市财政局帮助淄川区争取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向淄川区倾斜。淄川区政府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棚户区改造,筛选提报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列出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补助资金争取清单;明确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二)《意见》第8条中关于“落实棚户区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
    在加强政策研究和与省对口部门衔接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帮助淄川区争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淄川区政府及时与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沟通衔接棚户区改造项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三)《意见》第8条中关于“确需调剂用地指标的由相关部门给予适当支持”的政策。
  由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政策研究,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衔接,帮助淄川区对上争取棚户区改造调剂用地指标。淄川区政府及时与市国土资源局衔接用地需求情况,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四)《意见》第9条中关于“淄矿集团等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
    由淄矿集团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市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淄川区政府制定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方案,并组织企业实施。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淄矿集团、淄川区人民政府。
  四、关于落实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支持政策
    (一)《意见》第10条中关于“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倾斜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等领域项目建设”的政策。
  在加强政策研究和与省对口部门衔接基础上,由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帮助淄川区审核和申报省级生态环保和节能贴息项目;市财政局帮助争取落实省市财政资金,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淄川区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等领域项目建设。淄川区政府按照申报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的征集筛选和审核提报,提前列出年度生态环保和节能环保项目、资金争取清单;明确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二)《意见》第11条中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申报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省级专项资金在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的政策。
    在加强政策研究和与省对口部门衔接基础上,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帮助淄川区对口争取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帮助淄川区对口争取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并帮助淄川区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淄川区政府按照申报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的征集筛选和审核提报,提前列出年度项目和资金争取清单;明确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三)《意见》第11条中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力、水泥等行业脱硫脱硝项目”的政策。
  由市环保局加强政策研究,及时与省环保厅衔接,帮助淄川区争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力、水泥等行业脱硫脱硝项目。淄川区政府按照申报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的征集筛选和审核提报,提前列出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争取清单;明确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四)《意见》第12条中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争取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申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申报国家采煤塌陷地开发治理试点城市”的政策。
  在加强政策研究和与省对口部门衔接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帮助淄川区对口争取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和采煤塌陷地开发治理试点城市;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帮助淄川区争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淄川区政府做好申报试点前期准备工作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储备筛选和审核提报;明确对口责任部门,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五)《意见》第13条中关于“加大对矿山塌陷地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对矿业权灭失且具备治理条件的矿山塌陷地,由省、市、县(市、区)共同组织复垦,原为建设用地的矿山塌陷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复耕验收后可调整使用”的政策。
  由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政策研究,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衔接,帮助淄川区对口争取上级有关矿山塌陷地治理的资金政策,落实矿业权灭失且具备治理条件的矿山塌陷地复垦政策,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为建设用地的矿山塌陷地,复耕验收后可调整使用。淄川区政府做好矿山塌陷地治理项目等土地整治项目的筛选提报,提前列出年度资金和项目争取清单;明确对口责任部门,全力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六)《意见》第14条中关于“省里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优先考虑资源枯竭城市,并将矿业权灭失的采煤塌陷区作为土地复垦重点区。对采煤塌陷区住户搬迁异地安置住房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的政策。
  由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政策研究,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衔接,帮助淄川区向省里争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将矿业权灭失的采煤塌陷区作为土地复垦重点区,落实采煤塌陷区住户搬迁异地安置住房用地政策。淄川区政府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筛选提报,提前列出年度项目争取清单;明确对口责任部门,全力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区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紧抓重大政策机遇,结合自身职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全面推进淄川区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及时沟通衔接相关工作,适时开展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各相关市直部门要把支持淄川区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每年帮助淄川争取的政策、项目和资金情况上报市政府,由市考核办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对工作主动、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松懈的给予通报批评。淄川区政府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进一步出台贯彻落实意见,认真研究政策,超前谋划,提前做好申报项目储备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制定出详细的政策、项目和资金争取清单,并积极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衔接,全力配合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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