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6〕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和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Ⅰ级、Ⅱ级响应时由市长担任,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淄博军分区副司令员、71345部队副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Ⅰ级、Ⅱ级响应时增加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含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规划局、市外事侨务办、市法制办、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市科协、市红十字会、淄博军分区、71345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粮食局、市地震局、市煤炭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服务业办、市公用事业局、市建材冶金行业协会、市化工行业协会、市供销社、市政府应急办、市无线电管理处、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淄博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人民银行、济南铁路局淄博车务段、市人保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市石油公司、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铝业公司、淄矿集团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
  (6)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的区县政府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请求省政府派遣山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救援队伍,协调有关部门对口支援;
  (15)建议市政府呼吁其他市支援,通过中国地震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呼吁国际救援组织援助;
  (16)建议市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7)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指挥长决定。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局。
  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淄博军分区、71345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地震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政府应急办、淄博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灾区区县、镇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接待市外地震灾害救援队、省地震局以及邻市地震现场工作队;
  (7)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灾区当地政府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及其职责
  组长:市地震局专家
  成员: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地震局、市煤炭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化工行业协会、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淄博供电公司、市气象局、齐鲁石化公司、淄矿集团等部门、单位以及高校等方面专家。
  主要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设六个工作组。
  2.2.1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市民政局、淄博军分区、71345部队、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和灾区区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含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红十字会、淄博军分区、71345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地震局、市煤炭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政府应急办、淄博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人民银行、济南铁路局淄博车务段、市人保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市石油公司、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铝业公司、淄矿集团等部门、单位和灾区区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2.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埋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8)为外来救援队伍和现场工作队伍提供现场引导及相关工作保障。
  2.2.3  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1)抢险救援与治安组
  组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局(含消防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淄博军分区、71345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煤炭局、市建材冶金行业协会、市化工行业协会、市石油公司、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铝业公司、淄矿集团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救灾,抢救被埋压人员;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范和处置地震次生灾害。维护预警区、震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对要害部门、重点目标、单位实施警卫,组织实施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措施。
  (2)医疗救护与防疫组
  组长: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人
  成员: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71345部队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和饮用水安全。
  (3)基础设施抢修与保障组
  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人
  成员: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无线电管理处、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淄博供电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济南铁路局淄博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组织对电力、通信、交通、供(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等生命线工程和相关基础设施进行紧急抢修,保障抗震救灾和灾民安置需要。
  (4)现场监测与评估组(地震现场工作队)
  组长:市地震局负责人
  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地震局、市煤炭局、市气象局、市人保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开展震情监测、气象监测以及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监测;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现场考察。组织进行震灾损失统计、评估和保险理赔;指导灾区恢复重建。
  (5)  后勤保障与安置组
  组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成员: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外事侨务办、市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市红十字会、市粮食局、市地震局、市服务业办、市供销社、市政府应急办、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系与对外协调;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拨付、调度、管理应急救灾所需的资金、物资、食品药品,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协调灾区港澳台侨、境外机构人员安置和参与救灾等相关事宜;组织社会动员。
  (6)新闻宣传与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外事侨务办、市人防办、市科协、市地震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开展防震避震知识宣传及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2.3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要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市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与物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计划,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及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  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116bz164附件
  3.3  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地震现场工作队以及志愿者队伍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保障计划,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的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  应急避难场所
  各区县城区和镇政府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掩蔽场所(人口疏散基地、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3.5  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发展计划,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的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3.6  技术系统
  市地震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指导区县地震部门建立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中心,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
  各区县地震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系统,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3.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红十字会、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地震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习。
  3.8  应急车辆
  各部门、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应当优先用于地震应急保障,部门、单位没有保留公务用车或保留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地震应急需求的,应当与车辆租赁服务公司或有关单位签订地震应急用车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地震应急用车安全、及时。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政府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做好应急车辆调度,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用车需要。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淄博遥测地震台网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储,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3.0级以上地震同时报送市民政局,3.0级以上矿震同时报市安监局。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和淄博遥测地震台网负责地震监测信息以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4.2.2  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区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3  预警预防行动
  4.3.1  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按照省地震局的要求,市地震局组织区县地震部门强化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地震局和市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警,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临震预警区所在的区县政府进一步强化地震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3.2  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地震局要求,市地震局组织区县地震部门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应注意加强监视区以及省内陆其他地区的震情跟踪监视,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短期预测意见,报告省地震局和市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地震短期预警,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短期预警区所在区县政府应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4.3.3  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测区),部署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4  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建议。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市、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淄博军分区组织预警区的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当地政府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  预警状态结束 
  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当省地震局认为可以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时,由省地震局提请省政府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对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3。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 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 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  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市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  较大地震灾害
  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市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  一般地震灾害
  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区县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支援。一般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市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1)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淄博军分区、武警淄博市支队;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发布响应级别,组织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Ⅰ级、Ⅱ级响应由市长任指挥长,Ⅲ级响应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区县政府按照各自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了解情况、集结队伍,组织人员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
  6.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区县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应当利用灾情速报网络,搜集地震灾情并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市政府应急办应当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启动应急测绘预案,利用航空遥感或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以及地理信息资料,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当组织供电、通信等单位,及时收集供电和通讯设施破坏情况,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1.3  应急部署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市地震局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并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2)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3)协调淄博军分区、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淄博市应急救援支队(Ⅲ级响应视情派出),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4)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受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5)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6)迅速组织化工、冶金、矿山等行业的专业维护队,做好次生灾害控制和防范工作。
  (7)灾区的区县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8)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9)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10)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11)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的区县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2)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
  (13)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1.4  应急处置
  (1)抢险救援与治安组行动(市公安局牵头)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派出淄博市应急救援支队,并协调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淄矿救护大队等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淄博军分区立即组织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市安监局组织企业救援队伍就近参与紧急救援。
  市公安消防支队、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应急救援中心、淄博市核与辐射应急救援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气体泄漏。
  市安监局、市化工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煤炭局等部门和单位对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市公安局会同武警淄博市支队、淄博军分区组织公安、武警、民兵等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对灾区实施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保障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2)医疗救护与防疫组行动(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协调71345部队医疗队,以及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受危重伤员。
  (3)基础设施抢修与保障组行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组织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市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提供平台和指挥通信保障;市无线电管理处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淄博供电公司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市交通运输局、济南铁路局淄博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道路、供排水、燃气、热电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4)现场监测与评估组(地震现场工作队)行动(市地震局牵头)
  市地震局尽快修复毁损地震监测设施,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现场流动监测、灾情调查和宏观烈度考察,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和灾害调查情况;强化震情监视与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余震防范建议;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煤炭局等部门和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黄河决堤、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受损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协助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统计局、市供销社、市人保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后勤保障与安置组行动(市民政局牵头)
  灾区区县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市财政局启用救灾应急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必要时启动市外调拨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工作机制。
  市民政局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在按有关程序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市红十字会通过省红十字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教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外事侨务办会同市台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市外事侨务办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淄事宜。
  组织动员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的区县、镇(街道)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6)新闻宣传与报道组行动(市委宣传部牵头)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广播电视台、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组织开展防震避震知识宣传及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市外事侨务办负责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6.1.5  区县应急
  灾区所在区县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迅速查灾报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现场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活动。
  6.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淄博军分区、武警淄博市支队;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6.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市、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利用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以及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应急办。
  6.2.3  应急部署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视情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淄博市应急救援支队、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部队以及医疗救护队等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消防力量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6)视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搞好灾民安置,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7)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4  应急处置
  (1)抢险救援与治安组行动(市公安局牵头)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地震次生灾害监测与防范工作;各成员单位组织灾区救援队伍参加震后应急或抢险救援工作,市内其他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听候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遣。
  市公安局会同武警淄博市支队、淄博军分区协助灾区公安、武警、预备役部队等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对灾区实施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保障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2)医疗救护与防疫组行动(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市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听候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视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医疗器械。
  (3)基础设施抢修与保障组行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市内通信、电力公司,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电力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供电,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和应急供电系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公用事业局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交通、市政、水利、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抢险抢修。
  (4)现场监测与评估组(地震现场工作队)行动(市地震局牵头)
  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现场流动监测、灾情调查和宏观烈度考察,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市人防办配合做好发布更大级别地震临震预警准备;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对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进行评估、鉴定;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省地震局和灾区政府做好对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区县政府开展灾害损失调查核实、保险理赔,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后勤保障与安置组行动(市民政局牵头)
  市财政局视情启用救灾应急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及时运送灾区。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调运准备,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灾民安置、救灾资金物资发放等工作;市教育局指导帮助灾区教育部门组织做好学生疏散和安置。
  (6)新闻宣传与报道组行动(市委宣传部牵头)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地震局、市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组织开展防震避震知识宣传及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6.2.5  区县应急
  灾区所在区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搞好地震谣言预防和处置。
  6.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灾区的区县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市内发生小于4.0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上报震情。震区所在区县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区县地震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给予指导。
  7.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3.0级矿震,淄博遥测地震台网在第一时间完成矿震参数测定,形成《矿震速报》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监局。
  矿震所在的区县地震、安监部门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并派出矿山抢险抢修专业队,严防发生次生灾害,把矿震所带来的各方面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7.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区县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组织地震应急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区县地震部门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7.5  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市毗邻的市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市,造成我市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 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大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地区、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3年。
  8.3  监督检查
  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对各区县及市有关部门、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淄政办发〔2012〕94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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