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6〕12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6-728125
成文日期
2016-09-30
发文日期
2016-10-0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
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6〕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奖惩的资金,实行市、区县分级筹集。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改善、谁受益;谁恶化、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各区县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30%、20%、20%、30%,其中,各县在PM2.5无同比数据阶段,只考核PM10、SO2、NO2三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40%、30%和30%。
第四条 考核划定考核基准目标,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目标为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我市年度污染物改善率计算的各区县污染物浓度值,高青县、沂源县、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我市年度污染物改善率减半执行。考核数据采用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第五条 市对各区县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年终统一结算。
第六条 有关区县向市级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县。
第七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区县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某区县季度补偿资金额度=季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季度考核得分=(本年考核季度PM2.5目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30%+(本年考核季度PM10目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0%+(本年考核季度SO2目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20%+(本年考核季度NO2目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30%
各县PM2.5无同比数据阶段季度考核得分=(本年考核季度PM10目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40%+(本年考核季度SO2目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30%+(本年考核季度NO2目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30%
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的本年考核季度目标浓度为:
本年考核季度目标浓度=上年同季度平均浓度×(1-省政府确定的我市年度污染物改善率)
高青县、沂源县、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的本年考核季度目标浓度为:
本年考核季度目标浓度=上年同季度平均浓度×(1-省政府确定的我市年度污染物改善率&Pide;2)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万元/(微克/立方米)。
季度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系数
第八条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区县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第九条 各区县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十条 各区县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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