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淄政办字〔2015〕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中介服务对优化营商环境、助推转型发展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深化改革中的导向作用,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三最城市”的工作目标,引导和规范中介机构全面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中介机构运行机制,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管理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实现全市行政审批提质增速。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非禁即入”的中介市场准入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淄博市从事相应的中介服务业务。最大限度地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中介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机构市场的发展活力。
  (二)依法诚信原则。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三)规范高效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透明”的原则,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事项设置,以简化服务程序、降低服务收费、提高服务效率为重点,优化整合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方式,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规范高效发展。
  三、规范范围
  市直部门(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四、主要内容
  (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1.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一律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现有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与主管部门脱钩。市直部门(单位)要对本系统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梳理,2015年9月底前列出事业单位名单,10月底前制定脱钩方案,年底前完成脱钩任务;市直部门(单位)对主管的社会组织及举办的企业承担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年底前予以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政府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过渡期内,其中介服务收入,一律纳入财政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2.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资料。审批部门可以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中介服务事项,应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推进审批事项同类中介服务结果相互认可,将多道分散的审查环节整合为综合性审查。
  3.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4.培育中介市场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禁止准入的中介服务行业,力争每个行业中介机构数量均达到3家以上。积极引进资质等级高、执业水平高、信誉度高、服务项目紧缺的知名中介组织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本地中介机构加强对外合作,在不违背充分竞争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兼并重组,创新经营模式,尽快做大做强。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和培育孵化,加强业务指导,为培育中介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按照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市物价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编制了《淄博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见附件),向社会公布实施,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将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收费项目。各审批部门要在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单位)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相关信息。各区县9月底前完成本级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清单的编制公布工作。
  (三)健全中介管理机制
  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坚持市场主导地位,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全面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特别是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除法律、法规明确中介机构跨区域执业需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可在淄博市中介服务超市实行告知性登记。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
  2.实行信息公开机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中介服务超市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执业资质、执业人员、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及投诉反馈意见等向社会公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3.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鼓励引导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组织,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完善协会管理办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做好自律监督工作。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实行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四)强化中介服务监督
  1.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登记注册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统一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审改办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单位)中介机构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未落实监管责任、未建立相关制度和监管不到位以及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提供情况的单位将给予责任追究。
  2.强化动态监管机制。建立中介服务实时跟踪机制,根据项目审批的进展情况,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依托市中介服务超市,完善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及时汇总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组织)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评价信息,加快信息收集与传递,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3.构建信用监管体系。由中介组织管理机构牵头,整合公安、民政、环保、工商、金融等信用资源,建立统一的中介组织信用平台,每年对中介组织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公布和披露制度。启用守信激励机制,把中介组织信息状况与银行授信额度、商标评定、项目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等挂钩,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单位)、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规范工作,在全面梳理基础上,提出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于2015年10月底前报市编办。市编办牵头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相关工作;市法制办负责严控新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同时做好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过程中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担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的脱钩工作。
  (三)强化考核监督。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纪律保障,加大考核力度,将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工作作为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督促相关工作举措的落实。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参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结合实际制定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附件:淄博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15BZ74附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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