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6〕15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6-728061
成文日期
2016-12-20
发文日期
2016-12-2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有效性
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6〕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意义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洪涝干旱灾害的发生,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淄博市地处北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区,存在诸多诱发灾害事故的自然因素,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突发洪涝干旱事件,对保证全市防洪安全和供水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和目的
1.3.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规划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努力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2 目的
有效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及信息、设备、物料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防范、处置体制和机制;通过规范、确定不同等级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市、区县政府和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健全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建立防范体系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的信息支持系统。
1.4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的原则。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政府形象。
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调度,城乡统筹,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坚持节水优先、保障有序的原则。按照“优先利用客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用水指导思想,做到“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把应对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警演练,增强预警分析,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淄博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总)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防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总办)设在市水利与渔业局,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煤炭局、淄博黄河河务局分别设立相应的防汛办公室。市防总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有关副市长和淄博军分区副司令员任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淄博黄河河务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总工)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71345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地震局、市煤炭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农机局、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淄博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人保公司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1.2 应对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市长负责全市面上防汛抗旱工作,分管防汛抗旱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具体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副市长分工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防汛工作,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负责相应的防汛抗旱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的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为本辖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防总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可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2 职责
2.2.1 市防总职责
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市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市内相关行业及主要水域防御洪水方案、全市抗旱预案和跨区县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区县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队伍组织管理,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研究确定应对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级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市级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在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本区域重大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
2.2.2 市防总办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总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市内相关行业和主要水域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上报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市内重要水域、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防台风方案;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提出全市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政府和市防总决策。
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洪涝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收集、分析研究全市、各专业系统报送的相关信息,上报市防总,对于特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根据市防总的决定及时报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维护指挥平台,保证正常运转;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市政府、市防总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2.2.3 市防总各成员单位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要对应本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分别编制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市防总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淄博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河防汛
主要职责:(1)负责黄河防汛的日常工作;(2)负责全市黄河防洪工程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防洪工程安全运行;(3)组织制定黄河防洪预案、防凌预案等各类防汛预案;(4)及时提供黄河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黄河防洪调度和引黄供水调度;(5)组织黄河防洪抢险;(6)制定并监督实施黄河防汛措施,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修复;(7)负责黄河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预案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8)服从市政府和市防总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顾全大局,团结抗洪。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企业防汛(煤炭企业除外)
主要职责:(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直接管理企业的防汛工作;(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导有关企业防汛物资储备等工作;(3)按照市防总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防汛工作。
市煤炭局:负责煤炭企业防汛
主要职责:(1)负责全市煤矿防汛的日常工作;(2)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救灾物资调拨;(3)督促煤矿制定完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4)督促煤矿成立抗洪抢险小组,并组织煤矿抗洪抢险;(5)汛期降雨过程中,督促煤矿落实省煤炭工业局有关停产、撤人规定;(6)负责煤矿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防汛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7)服从市政府和市防总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顾全大局,团结抗洪。
市水利与渔业局:
负责小清河防汛。主要职责:(1)负责小清河防汛的日常工作;(2)负责指导、监督小清河防洪工程安全运行;(3)组织制定小清河防洪预案;(4)及时提供小清河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做好洪水调度;(5)组织小清河防洪抢险;(6)制定并监督实施小清河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修复;(7)负责小清河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预案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负责水库及骨干河道防汛。主要职责:(1)负责市防总的日常工作;(2)负责水库及骨干河道的日常管理及抢险救灾工作;(3)组织制定全市防洪预案;(4)负责提供雨情、水情、灾情和洪水预报;(5)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防汛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理、水毁工程修复计划;(6)负责指导、监督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7)负责水库及河道的洪水调度;(8)负责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9)负责水库及河道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预案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
主要职责:(1)负责城市防汛的日常工作;(2)负责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3)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洪排涝以及抢险工作;(4)负责城市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预案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5)服从市政府和市防总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顾全大局,团结抗洪。
市发展改革委:(1)协调安排防汛抗旱资金;(2)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安排防汛抗旱工程投资;(3)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1)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度汛安全管理工作;(2)遇重大灾情时,指导灾区学校师生转移;(3)开展临时性抢险自救和灾后恢复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1)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2)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水事纠纷的处理;(3)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4)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地区灾民的紧急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1)负责及时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2)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抗旱减灾等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在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有关规定推荐参加省及以上表彰活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1)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2)保障优先运送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3)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农业局:(1)负责全市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2)负责组织落实灾后的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市林业局:(1)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及国营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2)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旅游局:(1)指导、督促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健全完善旅游景区(点)的各项安全制度、应急预案;(2)指导、督促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旅游景区点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3)及时向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景区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和安全提示信息。
市安监局:(1)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做好防汛工作;(2)当发生重特大防汛抗旱安全事故后,参与协调指挥救灾工作。
市地震局:(1)负责地震灾害监测;(2)指导做好水利工程防震减灾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进行抗洪抢险、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防灾抗灾知识。
市农机局:负责提供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机具。
淄博供电公司:(1)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2)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1)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2)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3)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台风预报及雨情信息。
市水文局:(1)负责提供水文信息;(2)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工作。
市人保公司:负责按规定做好洪涝灾害和旱灾的灾后赔偿工作。
驻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汛情、旱情及灾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
2.2.4 实行分级负责和行政责任人包工程责任制。
根据我市防洪和抗旱工程所在的行政区域、工程等级和重要程度以及防洪标准等,确定市、区县、镇(街道)三级管理运用、指挥调度的权限责任。实行在市防总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调度、分级指挥的分级负责制。各区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有关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应本预案,编制本辖区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黄河淄博段,在国家防总、黄河防总、省防总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长担任防汛行政责任人;淄博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河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黄河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及水毁修复、抗洪抢险的技术指导工作;高青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高青县黄河防汛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高青县黄河防汛及抗洪抢险工作;市防总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黄河防汛的有关工作,并负责所包堤段的防汛安全等有关工作。
(2)太河、田庄、萌山水库和小清河、沂河、淄河、孝妇河、乌河、猪龙河等河道,在省、市防总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领导担任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所负责的水库、河道的防汛和抗洪抢险的有关工作。有关区县政府行政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水库和河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防汛工作。
(3)石马、红旗等中型水库、小型水库及河道的防汛抗旱工作,由工程所在区县或镇(街道)行政负责人担任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和抗洪抢险的有关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预测预警准备工作
3.1.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1.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1.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对因水利工程建设修建的跨河、跨渠交通桥、生产桥等非水利类工程,要由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主体,确保汛期通行安全,对不具备交通条件的要制定汛期交通封闭管理措施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1.4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湖泊、水库和城区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要针对河道、湖泊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制订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有关预案要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修订完成,5月20日前完成审批。各区县及各有关单位、部门的预案准备按照本条执行。
3.1.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进行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各区县、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的标准确定。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3.1.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健全水文、气象监测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能及时传递。
3.1.7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1.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 预测预警信息
3.2.1 气象信息。市气象部门加强对属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必要时会商水文部门对区域雨洪、干旱灾害做出评估,同时报市防总办。
3.2.2 水文信息。水文部门在雨洪期应密切注意雨水情,及时上报测验结果,暴雨时加密测验时段,施测后将相应数据在30分钟内报市防总办。根据需要可在乌河、涝淄河等河道以及城区增设水文监测系统,以提高洪水预测预报的准确度。
3.2.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黄河、小清河、沂河、淄河、孝妇河、乌河、猪龙河、马踏湖等市内重要河流和水域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及有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有关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7:30前向市防总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以上河道、湖泊的堤防、闸坝等发生重大险情,有关防汛工程指挥部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市防总,并在2小时内将险情基本资料报到市防总。
当各类河道、湖泊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援。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市防总,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5小时内将险情基本资料报市防总,小型水库出险应在1小时内将险情基本资料向市防总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水库水位猛涨,上游继续降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又来不及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3.2.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3 不同灾害预警
3.3.1 河道、湖泊洪水预警。
(1)河道、湖泊即将出现洪水时,由黄河河务部门做好黄河洪水预报;由市水文部门做好小清河、沂河、淄河、孝妇河、东猪龙河洪水测报工作。各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当黄河、小清河、沂河、淄河、孝妇河、乌河、猪龙河、马踏湖等河道、湖泊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总或市防总授权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3.3.2 渍涝灾害预警。
对易发生渍涝地方,有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转移财产。
3.3.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4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做好台风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市气象台应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利部门要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措施。
(5)住建、交通、城管执法、电力、通信、工商、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好可能受到伤害人员撤离工作。
3.3.5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黄河滩区群众转移方案由黄河河务部门编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3.6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依据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Ⅳ级):
(1)近15天已出现流域平均降雨100毫米左右,市气象台发布涉及已降雨区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预计某区县可能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山洪易发区可能发生一般山洪灾害;
(2)预计黄河花园口发生3000~4000(不含4000)m3/s的洪水;
(3)预计某条骨干河道发生接近警戒水位的洪水;
(4)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5)某区县发生轻度干旱;
(6)某区县城区发生轻度干旱;
(7)区县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10%以上;
(8)其他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Ⅲ级):
(1)近15天已出现流域平均降雨100~150毫米,市气象台发布涉及已降雨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预计某区县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区县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山洪易发区可能发生严重山洪灾害;
(2)预计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不含6000)m3/s的洪水;
(3)预计某条骨干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险情,或某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4)预计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全市50%以上小型水库蓄满溢洪,某座小(2)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6)某区县发生中度干旱或数区县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7)某区县城区发生中度干旱或数区县城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8)区县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20%以上;
(9)其他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Ⅱ级):
(1)近15天已出现流域平均降雨150~200毫米,市气象台发布涉及已降雨区橙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预计某区县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区县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山洪易发区可能发生严重山洪灾害;
(2)预计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m3/s的洪水或滩区出现漫滩或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
(3)预计数条骨干河道、湖泊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湖泊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骨干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4)预计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全市70%以上小型水库蓄满溢洪,一座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5)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6)某区县发生严重干旱或数区县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某区县城区发生重度干旱或数区县城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8)区县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25%以上;
(9)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Ⅰ级):
(1)近15天已出现流域平均降雨150~200毫米,市气象台发布涉及已降雨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预计某区县可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区县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山洪易发区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山洪灾害;
(2)预计黄河花园口发生大于10000m3/s的洪水;
(3)预计数条骨干河道、湖泊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或启用蓄滞洪区;
(4)预计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6)某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数区县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某区县城区发生极度干旱或数区县城区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8)某区县因水污染或恐怖袭击、投毒事件引发供水危急;
(9)区县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30%以上;
(10)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3.4.2 各区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加以具体化、细化。
3.4.3 预警以市防总传真电报发布。市防总办根据防汛抗旱形势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总秘书长及时组织汛(旱)情会商确定预警级别,报市防总副总指挥同意,按下列程序签发:
Ⅳ级预警(蓝色):市防总秘书长签发。
Ⅲ级预警(黄色):市防总副总指挥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市防总副总指挥签发。
Ⅰ级预警(红色):市防总总指挥签发。
新闻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相关信息。
3.4.4 预警级别变更
由市防总办提出预警级别变更(升级和降级)建议,按规定程序重新签发。
3.4.5 预警解除
根据汛(旱)情变化和实际情况,由市防总办适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预警发布签发人签发解除。
3.4.6 预警信息发布或宣布解除取消由市防总办参照前款执行。
3.4.7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防总办、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区县、镇(街道)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
3.5 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3.5.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5.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湖泊、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黄河(淄博段)、小清河(淄博段)、沂河、淄河、孝妇河、乌河、猪龙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市防总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或市防总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有关区县和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5.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包括城市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批准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区县和单位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4.1.1 Ⅰ级响应行动。
(1)市政府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干旱期。市委书记主持会商,市防总成员、有关市领导、市直部门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省防总。市政府视情况组成临时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发送《汛(旱)情快报》,并向市防总成员单位发送《防汛抗旱简报》,每天及时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市防总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灾救灾。市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区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县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相关区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总。相关区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1.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长主持会商,市防总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上报省防总。市政府派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市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发送《汛(旱)情快报》,并向市防总成员单位发送《防汛抗旱简报》,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区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区县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相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总。相关区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1.3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总总指挥、有关副市长,并报省防总。市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市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发送《汛(旱)情快报》,并向市防总成员单位发送《防汛抗旱简报》,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防总。相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1.4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总副总指挥。市防总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市防总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发送《汛(旱)情快报》,并向市防总成员单位发送《防汛抗旱简报》。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防总。有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相关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2 应急响应要求
4.2.1 进入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等实时状况,并按时报送。
4.2.2 市防总负责黄河、小清河、沂河、淄河、孝妇河、乌河、猪龙河等骨干河道及太河、萌山水库的防洪调度;田庄水库和红旗水库由市防总和沂源县防指调度;石马水库由市防总和博山区防指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跨区县的水利、防洪工程由市防总根据情况直接调度。
4.2.3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黄河、小清河、沂河的等水利工程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在黄河防总、淮河防总、省防总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和市防总负责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及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由市或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2.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2.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总报告。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河湖洪水。
(1)当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湖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湖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河湖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3.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镇或村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3.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当地政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市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的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河湖洪水的预报。
停止一切水上作业。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湖洪水调度运行;落实蓄滞洪区分洪的各项准备;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当地政府组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及时转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驻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医疗部门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3.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骨干河道、湖泊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总,并报省防总办。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总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3.6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3.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区县、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4.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4.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4.5 市防总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省防总,并及时续报。
4.5 指挥和调度
4.5.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包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当某区域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 抢险救灾
4.6.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6.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根据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6.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辖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黄河及骨干河道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6.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7.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7.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7.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7.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7.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8.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9 市慰问及派工作组或督导组
4.9.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市委、市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个区(县)的1/2以上镇(街道),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2)一个区(县)一次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一个区(县)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500万元以上。
4.9.2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市防总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9.3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市防总办会商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向市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0 信息发布
4.10.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总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山洪地质灾害的有关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发布。
4.10.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4 区县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区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 依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包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确保抢险紧急需要。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部队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负责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负责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淄博市专业抢险队如下:以水下抢险为主的鲁中机动抢险队;以土石方和河道抢险为主的淄博市水利建安公司;以水库抢险为主的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以供水工程抢险为主的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局、淄博市自来水公司。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省防汛抗旱机动总队下设的各支队,由省防总负责调动;二是当我市需要省级防汛抗旱机动总队各支队支援时,由市防总向省防总提出调动申请,由省防总批准;三是当受灾区县需要其他区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抢险队支援时,由受灾区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向市防总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总协商调动。
调动驻地方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政府或市防总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防总根据需要向淄博军分区或71345部队及市武警支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区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协调部队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淄博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顺畅。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和管护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市防总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市防总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区县防汛抢险物资不足等问题,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区县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主要为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抗旱物资储备。市防总储备的市级抗旱物资,由市防总根据需要负责调用。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防总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总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总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
抗洪抢险结束后,市防总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市财政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区县防指申请调用的,由区县防指负责补充。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市财政局根据水旱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防汛抗旱设施修复补助。
(2)市财政设立专项防汛岁修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维护。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依托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覆盖全市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且与省防总和其他城市防汛抗旱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雨水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统筹防汛与水文部门,提高全市雨水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3)建设墒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为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4)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资料,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防汛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基于GIS平台,依托防汛抗旱基础数据库和雨情、水情、墒情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流、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及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和优化洪水调度,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覆盖全市各区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5.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重要水域等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或者全市出现跨数个区县的大范围的特大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市防总统一发布汛情、旱情。当其它河道、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市或区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市及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及各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市和区县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各抢险队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市防总一般每2~3年组织举行一次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物资,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保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补偿
国家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骨干河道、湖泊:指我市的黄河、小清河、沂河、淄河、孝妇河、乌河、猪龙河7条河道及马踏湖。
7.1.7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8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 年一遇的洪水。
7.1.9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1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2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3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l%~60%。
7.1.14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5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6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7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l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8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9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0 紧急防汛期: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合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总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总办召集有关部门、各区县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湖、区域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防总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9日印发的《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淄政办发〔2013〕4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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