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3〕4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733534
成文日期
2013-04-29
发文日期
2013-05-02
有效性
失效
文号:淄政办字[2013]43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生产的影响,维护我市家禽养殖、加工、经营、消费者的利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种禽生产进行补贴。以2013年3月31日畜牧部门统计存栏数据为准,对父母代种禽场,财政按每只10元标准补贴,市财政承担40%、区县财政承担60%(其中沂源县市财政承担60%、县财政承担40%)。其他养禽场补贴办法由各区县自行研究确定。
二、支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对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加工储藏家禽产品每吨给予100元补贴,省财政承担40%,其余部分市财政承担40%、区县财政承担60%(其中沂源县市财政承担60%、县财政承担40%),以缓解家禽产销矛盾。
三、减轻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负担。在疫情期间,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四、维护家禽及产品正常流通。在按规定进行动物强制防疫、产地检疫、道路检查和严格规范活禽交易市场监管的同时,对手续齐全的家禽及产品,任何地方不得实行封锁、禁运;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禽运输,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加大家禽产品消费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行业协会、肉鸡企业、新闻媒体,集中宣传肉鸡安全状况、鸡肉营养特点、高温烹饪烹调方法等,引导居民增加禽产品消费,促进家禽生产恢复。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里政策,尽快落实具体配套措施,研究出台其他扶持政策,确保全市养禽业稳定健康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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