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8〕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8-1262962
成文日期
2018-01-10
发文日期
2018-01-1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精神,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重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博士后管理制度
(一)实行博士后站区域管理制度。全市博士后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负责本区域内博士后站的综合管理、业务协调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进站、中期考核、出站及住房安置、薪酬保险待遇、家属安置、户口迁转、子女就学等政策的落实。鼓励各区县将本区域内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博士后站纳入政策支持及服务范围,实行区域协调一体发展。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退站实行备案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退站后,设站单位需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改进博士后站设立和培养模式。结合我市经济结构特点,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设立博士后站。优化设站区域、行业和结构布局,稳步扩大园区类博士后站设立数量,加大对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设立博士后站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博士后站管理水平。
(三)明确责任分工。设站单位是博士后站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落实本单位具体的博士后管理办法,明确进站条件,规范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对博士后站进行业务指导、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按照上级部署,定期开展对博士后站的综合评估,促进博士后站持续健康发展。
(四)明确奖惩机制。对博士后站的设立、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及设站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督导检查工作,督促设站单位规范管理,加强博士后制度建设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工作。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2年内不再组织评先树优及各类博士后资金资助,期间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不享受《淄博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淄人社发〔2016〕45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博士后站资格。
二、健全完善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博士后招收规定。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导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严格控制在职人员进站比例,禁止招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二)拓展博士后招收方式。在现有的博士后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度的基础上,探索非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度。鼓励我市设有国家或省重点科研基地、承担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学科的单位招收项目博士后,各级政府部门应做好政策支持和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扶持其设立博士后站。
(三)完善博士后培养及评价办法。强化设站单位主体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遴选、培养、使用、中期考核、出站等方面,实行自主管理。设站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科学评价和指导,具体实施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工作。实行符合博士后研究人员成长特点的职称评价机制,凡在我市博士后站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后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自进站以来首次参加职称评审,以及在站或出站后岗位竞聘的依据。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淄博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范围。
(四)完善在站、出站、退站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同等科研人员待遇,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博士后研究期限由设站单位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超过6年的,作退站处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淄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应按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当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三、大力支持博士后青年创新创业
(一)积极做好博士后科研项目及资金资助工作。鼓励设站单位创造条件,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原创性重大项目研究,各级政府部门应做好必要支持,积极为其申报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资金,并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企业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资金的,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要给予专项配套保障。
(二)鼓励博士后出站留淄(来淄)工作。鼓励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需要,吸引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淄(来淄)创新创业。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成立科研创新团队,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研项目,各级发改、经信、科技部门要积极扶持,优先予以保障。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到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聘用,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优先予以聘任。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淄(来淄)工作的,可按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
四、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服务工作。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直接凭国家、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落户证明材料,到当地户籍部门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随迁户口。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凭合同或工作协议确定的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博士后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教育部门在全市范围统筹安排入学。鼓励各区县、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货币补助或统筹利用公租房、人才公寓等多种方式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问题。
(二)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博士后站的设立与发展以及博士后青年人才的培养,由市人才工作资金予以专项支持。对企业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再给予5万元资助。企业博士后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启动资金;对获得国家、省博士后资金资助的,按1:1比例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配套不超过10万元。各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和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站予以相应资金支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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