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9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1-5099855
成文日期
2011-01-20
发文日期
2011-01-20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11〕9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
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水平,提升住宅小区品质和服务功能,实现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二、本通知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限价商品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套要求(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性能认定要求等提出的书面建设条件意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
三、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管理工作。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条件。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否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审查。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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