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1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1-5099864
成文日期
2011-12-20
发文日期
2011-01-20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11〕10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监督指导,市、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综合验收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相应辖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开发项目要分期分界明确。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三)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土地;
(四)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五)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六)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七)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八)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综合验收的内容须经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验收、备案、审核的,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提出验收、备案、审核申请。开发企业申请验收、备案、审核内容的范围应当与综合验收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内容的验收、备案、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建筑工程 (包括为单体建筑工程配套的非机动车道路及雨污水分流管线部分)的验收备案。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道路(包括接入城市主次干道情况)、雨污水分流管线(包括接入市政管网情况)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环卫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4.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景观绿化工程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5.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落实证明文件。
6.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验收资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项目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情况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落实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由相应验收部门、机构和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备案。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
(一)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道路、雨污水分流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环卫设施检查核验证明文件;
(七)绿化工程检查核验证明文件;
(八)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九)《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十)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检查核验证明文件;
(十一)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文件;
(十二)开发企业与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十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材料、现场勘察等方式对项目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和验收单位,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在对综合验收备案开发项目进行审查时,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或开发企业提供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与开发项目实际不相符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条《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一式三份,开发企业、区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用。
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订立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以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作为交付使用条件。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出具《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部门在对新建商品房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四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备案的,配套预存款不予全额解控。
第十五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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