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1〕30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总体要求和房价控制目标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以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不断改善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抑制投资和投机性购房需求;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供需双向调节力度,坚决遏制房价过快增长,切实将房价涨幅控制在合理水平。综合考虑近几年全市经济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城镇居民支付能力和房价总体水平等因素,确定2011年全市年度新建普通住房价格指数(均价)控制目标是,同比涨幅要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幅度。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2011年,全市计划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20858套(不含新增廉租住房货币补贴500户),其中廉租住房300套、经济适用住房5400套、公共租赁住房3000套、城市和林场棚户区改造住房2328套、市两区一村工程安置住房9830套。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项目土地、资金、手续的落实,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严把申请、审核、分配、退出关,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拓宽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各区县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拓宽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将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低收入标准由上年度区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提高到60%,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并轨。加大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推广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工矿、大型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自用土地或闲置工业用地,通过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等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员。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三)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落实。各级财政要增加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投入。市政府将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结余部分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统筹中央、省奖励我市的住房保障资金,重点支持区县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

(四)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根据实际需求集中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控制在同地段市场价的60%-80%,具体由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制定。建立社会化的住房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建设经营性公共租赁住房。积极支持大企业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以集体宿舍的形式建设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本企业的新就业人员租住。逐步将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职工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直管公房由政府投资改建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工作机制。

(五)全力推进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2011年是两区一村三年整治改造工作的收官之年,全年计划整治改造8个棚户区、12个老旧工矿居住区、20个城中村共计40个项目,计划完成拆迁面积87万平方米,完成安置房建设124万平方米,安置居民9830户。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统揽全局,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抓好安置房工程建设和配套工程建设,着力抓好回迁安置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

(一)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可根据市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各区县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探索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切实避免在一定时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现象。

(二)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开发、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加强源头控制;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制度,确保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到位;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建立商品房预售价格、预售方案申报制度;新建商品房要明码标价,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把好交付使用关;完善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商品房售后服务管理;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三)加大个人住房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推广工作。各区县产权交易所要设立查询窗口,严格规范出具购房所需的查档证明和无房证明,做到查档案有专人,出证明有备案。要进一步规范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对现有的信息数据和纸质档案进行整理,切实解决房改过程中,因产权过渡和调整住房导致的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历史遗留问题。

六、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问责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完成。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七、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及商品住房交易信息透明度。新闻媒体要科学、准确解读国家和省、市的政策措施,客观剖析和评价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引导城镇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特别是要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树立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费观念。要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淄博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淄博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周连华(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孙中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同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东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继明(市房管局局长)

成员:张玉宝(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凤勤(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锡钶(市民政局副局长)

董博(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王成(市规划局副局长)

徐同海(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单连荣(市物价局副局长)

孙忠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王衍明(市国税局副局长)

赵德森(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洁(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姜立惠(淄博银监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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