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1〕32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淄博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淄博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满足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1997年8月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淄博市幼儿园托儿所管理规定》,成立了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对学前教育的领导不断加强。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把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奠基工程,积极优化学前教育布局,不断规范学前教育管理,着力提高幼儿园师资队伍素质,积极落实幼儿园教师待遇,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0年12月,全市有幼儿园931处,其中各级政府举办35所,占3.8%;在园幼儿129011人,幼儿园教职工13847人,其中专任教师8460人;省十佳幼儿园5处,省级示范(实验)幼儿园95处,市级示范幼儿园118处;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6.7%,学前一年入园率达到 10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对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相对短缺。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不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规模出现萎缩,国办和集体办园比例降低。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管理体制和机制尚未完善,办园条件亟待改善。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幼儿园师资队伍编制不足,幼儿教师专业素质和待遇偏低,社会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对民办幼儿园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无证办园现象屡禁不绝。一些地方幼儿园保教质量不高,不同程度地存在小学化倾向。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和教科研力量不足,也影响了学前教育的发展。

二、发展原则

(一)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坚持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政府主导和多元并举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各级政府在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形成公办、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原则。坚持以服务群众为宗旨,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服务范围,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

(四)规模发展和质量提升并重原则。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将幼儿园改扩建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在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律,探索科学保教方法,努力提升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五)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原则。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障碍,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动态监管等制度,发挥政策的保障作用,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强化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13年,全市新建幼儿园 57所,改扩建幼儿园 126所,撤并幼儿园105所。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8%以上,积极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市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比例达到50%以上,幼儿进入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比例达到50%以上,所有镇(街道)至少建成1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达到省定办园条件标准的镇级中心幼儿园,全市30%以上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教师待遇,优化教师结构,进一步提高教师素质。不断规范幼儿园管理,消除无证办园现象,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全市基本建成资源充足、布局合理、队伍齐备、管理规范、质量较高、群众满意的学前教育体系。

四、重点工作

(一)强化政府职责,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建立市级统筹,以县级为主,县、镇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县级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布局,负责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公用经费筹措等,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建设并办好区域内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扶持村集体办园。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土地出让收入和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等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经费及教师工资。各级政府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补助农村及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组织培训园长和教师。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奖代补政策,对按时完成年度规划目标的区县实行奖励。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各级政府要设立学前教育资助经费,确定资助标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探索实施幼儿教育券制度。探索将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的部分经费转变为向幼儿家庭直接发放幼儿教育券,幼儿持券入园,幼儿园凭券到政府换取教育经费,转变政府公共教育经费的传统分配方式,调动家长送幼儿入园的主动性,促进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

(二)多方式、多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制定实施《淄博市幼儿园布局规划方案》。各区县政府统筹规划本区县学前教育机构布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分步实施方案,根据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外来人口变化趋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幼儿园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实施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3年内通过新建幼儿园,利用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幼儿园,接收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完成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支持和资助街道、农村集体和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及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举办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等方式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适当增加编制,企业举办幼儿园给予税收减免。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规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

——加快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年度计划,有序推进,分步实施。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对现有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进行改造,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到2013年全市30%的幼儿园达到山东省基本办园标准。要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确保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质量。对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进行改造,使其尽快达到标准。

——着力提升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2011年启动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按照《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确保2013年所有镇(街道)至少建成1所通过省级认定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乡镇合并后原乡镇中心幼儿园予以保留。县、镇政府要将幼儿园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每个行政村都要落实相应的办园义务,按照一村(社区)一园或者5000人口、1.5公里服务半径的原则建设农村幼儿园,加快推进农村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乡镇闲置公共资源应主要用于举办幼儿园。创新农村幼儿园管理模式,鼓励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设分园,实行人员、经费、教学等统一管理,提高村办幼儿园管理水平。

——进一步规范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要与居民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标准等。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开发建设单位是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具体建设方案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居民小区子女入园需求。现有居民区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要由当地政府统筹协调,通过异地新建或改、扩建附近幼儿园等措施,满足居民小区子女入园需求。

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2011年以前所有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未按规定建设、擅自改变用途或虽未改变用途但向举办者收取高额租金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者要严肃处理。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按规定减免建设规费、派驻公办教师和园长、优先土地出让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扶持优质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等级认定、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2011年年底前,市、区县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教科研人员,健全完善市、县、镇(街道)、幼儿园四级教研网络,加强对幼儿园教科研工作的指导,形成全覆盖的教科研指导服务网络。

——建立城乡幼儿园结对制度。2011年开始,深入实施城乡区县对区县、园所对园所合作助教项目和城乡园长互派制度,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

——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制度。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国家将要颁布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覆盖各类幼儿园的保教质量评估检测体系,加大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和指导力度。坚持科学的保教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实施家园共育,扩大早教指导比例。普遍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形成由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妇联、卫生等部门协同运作的早教服务网络。到2013年,0-3岁儿童家长和监护人受训率城市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加强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充分利用幼儿园资源优势,提高家园共育水平,到2013年,30%以上的幼儿园建成家长学校。

(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保教人员的专业水平

——实施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工程。将全市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市级负责园长、骨干教师的培训,区县负责幼儿园其他教师和保教人员的培训。各级财政设立专项培训经费,三年内完成对全市所有幼儿园园长和80%教师及其他保教人员的培训。实施名园长名教师培养计划,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创新培训模式,积极推进建立教学、研究、培训一体的园本研训制度,研究建立学前教育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的课程体系。拓宽农村教师培训渠道,通过结对帮扶、蹲点跟班、送教下乡等形式提高农村幼儿教师专业水平。

——扶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好学前教育专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通过每年招收一定数量定向免费五年制师范生和提前自主招生等方式,扶持具备学前教育教师培养资质的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通过改革专业设置、课程设置、课程内容等途径,创新培养模式,办出特色,提高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质量。

——严格幼儿园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省定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等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从2011年开始,新增幼儿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对现有从业人员,各区县要制定规划,采取招考、培训、分流等形式和措施,确保到2015年所有幼儿园从业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建立健全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体系。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根据学前教育机构配置标准,纳入编制管理,逐步提高公办幼儿教师比例。依法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可参照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保障教师工资按标准及时发放,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切实解决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探索区县对辖区内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中的非公办幼儿教师实行统一管理的模式,统一聘任、统一规范劳动合同、统筹发放工资和办理保险等。完善幼儿园教师职务评聘制度,科学设置幼儿园教师职务岗位,提高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幼儿教师在评先树优、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

(五)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规范办园行为

——制定《淄博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通过学前教育立法,加强学前教育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托幼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学前教育问责制度,确保依法推进学前教育发展。

——严格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建立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和年检制度,对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定期组织年检并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对合格幼儿园进行社会公示。新建幼儿园需达到省定办园条件,现有幼儿园尚未达到省定办园条件的,由所在区县制定规划,确保2020年全部达标。制定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幼儿玩教具、幼儿读物审定配备指导办法,严格审定和准入制度。

——清理整顿无证办园。建立以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综治、教育、建设、卫生、公安、物价、民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经检查或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依法予以取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界定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机构的经营范围,防止无资质机构变相举办学前教育。

——加强幼儿园安全、卫生等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卫生等保障工作,综治、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配合,依托镇(街道)、社区组织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卫生防护体系。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制定实施《幼儿园管理一日常规》等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足配齐安全保卫和卫生管理人员及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协作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市居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落实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市政府统筹规划全市学前教育的发展,区县政府承担管辖范围内学前教育组织实施、统筹建设和管理职责。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管理力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构建以镇(街道)公办中心园为核心,延伸至区域内各村(社区)的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网络。对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要理顺其办园主体责任,建立权责明晰的管理体制。

(三)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积极落实各项财力支持政策,逐步提高政府投入的比例。设立学前教育发展基金,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和出资办园。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根据财政经费情况、生均成本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和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的办园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幼儿园一律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外收取建园费等任何费用。

(四)建立督导表彰机制,引导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将学前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和教育督导评估,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定期组织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与社会保障、幼儿园保教质量与管理水平等进行专项督导,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示。建立表彰机制,开展学前教育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定期对发展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对于儿童的身心发育、习惯养成和智力开发至关重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要求和科学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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