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廉租住房建设与实物 配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4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1-5101556
成文日期
2011-05-03
发文日期
2011-05-04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1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廉租住房建设与实物配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淄博市廉租住房建设与实物配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实物配租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建设与实物配租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建设与实物配租的管理工作,区县(包括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建设与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规划、物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廉租住房建设与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与实物配租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廉租住房建设与实物配租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区县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市及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
(三)市及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补助资金;
(五)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或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等。
第九条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及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市房管、财政部门于每年度末对区县廉租住房建设与实物配租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以检查考核的结果为依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区县进行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各区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六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和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
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廉租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廉租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要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房屋质量监督机构应会同市及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对廉租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
第四章申请与配租
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已取得《淄博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证》(以下简称《租房补贴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属于烈士遗属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人员的;
(五)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优先进行实物配租的。
对家庭成员中身体有严重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导致行动不便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其特殊需要优先安排一层的房屋供其租住。
第二十三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廉租住房房源、申请条件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辖区内已获得《租房补贴证》的家庭。
第二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租房补贴证》的持证人作为申请人,凭《租房补贴证》向户口所在地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淄博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住房情况、婚姻状况证明;
(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残疾、特困、军烈属等证明。
家中有重大疾病患者的,需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及住院证明。
第二十五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对申请家庭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优先满足供应;然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再次进行摇号,确定选房资格和顺序。
摇号过程公开,摇号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摇号结果组织选房。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选房完毕后,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实物配租家庭名单及配租结果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和淄博房产信息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为其发放《淄博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申请人凭《资格证》与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租赁期限、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当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九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放弃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实物配租申请。
第三十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发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发放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前退房。承租期满,自愿退出实物配租保障的,可申请货币补贴。
第三十二条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暖、气、物业服务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对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可给予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收取实物配租租金时,对低保户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按市政府公布的市场租金的5%收取,其他家庭按市政府公布的市场租金的15%收取。
第三十四条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在权属未变更前,承租家庭只有使用权,不得将其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也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结构,并保证水、电、门窗等室内设施的完好。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在承租期期满前一个月向户口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承租;复核不合格的,应收回廉租住房。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对年度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书面回复。
第三十七条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情况的;
(二)承租期间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的;
(四)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七)存在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实物配租保障决定5日内,应当向承租家庭发出《淄博市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承租家庭应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腾退。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气、暖、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私自退房或无特殊原因不结清所欠水、电、暖等相关费用的,以后不再接受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骗取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家庭,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要求其按市场租金补交租金,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实物配租申请。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由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与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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