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严格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做好清理整顿无证办园工作,事关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全市各级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切实规范办园行为,不断加大清理整顿无证办园工作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学前教育发展。但目前无证办园现象依然比较突出,清理整顿无证办园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一些无证幼儿园条件简陋、设施不全、师资薄弱、管理不规范、保教质量低、安全隐患多,严重影响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周密部署,全面排查,全力推进,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扎实开展,收到实效。

二、集中开展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

针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问题,从现在开始,各区县要集中进行一次拉网式联合执法检查,在前期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分类治理,加强整改,从根本上解决无证办园问题。

(一)对已具备办园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审批手续,发放《办园许可证》,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二)对基本具备办园条件的,要认真进行整改提高,通过整改达到办园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审批手续,发放《办园许可证》。

(三)对8月底前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办园条件的,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取缔后幼儿园的幼儿,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到正规幼儿园入园。

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于今后新出现的无证幼儿园,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取缔。

现有无证幼儿园在整改期间,要按照《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由区县综治部门协调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监督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等措施。

三、严格落实幼儿园登记注册审批制度

教育部门要严把幼儿园准入审批关。过去已经审批的幼儿园,必须达到《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5〕17号)规定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新申办的幼儿园,必须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0〕10号)规定的条件。所有幼儿园必须达到《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淄政发〔2010〕66号)规定的安保人员、安保设施、安全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新申办幼儿园,幼儿园举办者要严格按照办园标准筹建,如实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区县教育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认真核实办园地点、建筑物、消防验收报告、任职资格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安保人员设施配备等有关实物和资料,确保办园条件达到标准。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四、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无证办园工作的领导

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领导小组和由综治、公安、安监、教育、卫生、建设、工商、物价、民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小组,尽快研究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抓紧实施,并将领导小组和联合执法小组成员名单及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各区县清理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

对因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发生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不能按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区县,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情况,各区县政府要于8月底前向市政府写出报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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