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 活动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5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1-5101570
成文日期
2011-05-20
发文日期
2011-05-23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1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1号文件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就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淄发〔2009〕20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淄办发〔2010〕22号)精神,以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按照年初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按照“三深化、三推进”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深化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加强对我市在境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例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业现场带班等基本制度。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实名制”安全监管,逐一落实企业的安全主管和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各个领域的形势特点和发展趋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相关领域安全监管的工作措施。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逐级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有效整改。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重点打击以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的;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瞒报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严重威胁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领域和单位,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及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管。强化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防止前纠后犯。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兑现奖励。逐步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以易发事故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冶金有色及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逐步迈向深度管理。要继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加快数字化矿山建设,加强中小型地下矿山安全基础工作和小型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及非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整治,加快安装公路中间隔离带。加强农机安全整治,建立完善财政支持下的农机保险机制,提高拖拉机等农机挂牌率。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快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安全措施,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专项治理。加强冶金有色、建材、陶瓷等行业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严密防范建筑施工坍塌坠落以及农业机械等其它行业领域安全事故。
(二)突出加强煤矿、危化品安全治理。深化煤矿“一通三防”、水害专项整治,严格顶板、机电、提升运输综合治理,强化高瓦斯矿井、水害、火灾等危害严重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火灾等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深入开展危化品企业“防燃、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专项整治。重点强化对“三危”(危险工艺、危险物质、危险性作业)关键环节的隐患治理,督促危化品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重点抓好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法的制订和培训工作,搞好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制定安全控制技术措施,落实生产、储存装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动火及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从源头上消除火灾、爆炸、粉尘、中毒和泄漏等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化工企业“41条禁令”和安全试车“10个严禁”,确保化工企业生产储存环节安全。深入开展“打非”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非”高压态势,进一步健全联合打非工作机制,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危化品行为,有效杜绝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三)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五、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工作
(一)有序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从今年开始,对所有安全标准化企业进行分级考核评价,深化标准化企业建设。对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重点抓巩固;对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重点抓提高;对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重点抓提升;对其他企业,重点抓创建,以此带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技术达标。把对每个企业的评价结果和标准化等级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二)加快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班组安全建设,开展争创安全生产优秀班组、优秀班组长活动,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加大安全培训力度。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高危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实行联网管理。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安全学科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积极创建社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站和公益广告、宣传栏,以及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册和光盘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自防自救常识,强化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
六、深化预防为主,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认真开展“四次集中行动”。以全省统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深化年”活动为载体,围绕全年目标任务,每个季度开展一次集中行动。每次集中行动前,深入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和特点,突出一个主题,确定几项工作重点,狠抓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高危企业的隐患治理和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各项基层基础工作,把握防范事故的主动权。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气象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安监、煤炭、煤监、国土资源、水利、建设、公安、交通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各相关部门要立即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广播、电视、公告牌等方式,通知相关企业、单位、工地、矿山和人员做好灾害性天气预防工作,严格执行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等行之有效的规定。
(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制定各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表,明确各类企业的检查项目、内容和标准,建立起科学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持续改进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强化源头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重点领域,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并加强动态监管,凡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凡是未经安全审查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
(五)大力实施科技兴安。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和《淄博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淄办发〔2010〕22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确保按期投入应用。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继续推进全市矿山企业数字化建设、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以及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技术装备配备,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信息系统,提高对企业的动态安全监管能力。
(六)加快建设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体系。鼓励、支持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以公安110、公安消防119、公安交警122、医疗急救120以及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第一时间互通互联。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七、深化组织领导,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的重要任务来抓。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淄发〔2009〕20号),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抓紧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的不断强化。各级各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衔接。
(三)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工作。落实高瓦斯矿井税费优惠减免政策,研究制定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四)加强安全法制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制保障。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强化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等知识。
(五)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培训考试、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支撑体系。加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索适应经济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和体制,创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积极培育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安全管理、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六)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深入开展标准化执法队伍创建活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不断充实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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