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64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1-5101862
成文日期
2011-06-24
发文日期
2011-06-27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1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日趋规范,办理市政府领导批示公文比较及时,公文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较好地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但是,也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办理,在公文报送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公文办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单位报送公文要素标识不齐全、不规范,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发,有的公文标题冗长混乱、滥用标点符号,公文字号、编排不够规范;二是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有的多头分送,造成领导交叉批示、多头批办;三是请示、报告文种混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请示中涉及多个请示事项;四是报送不及时,公文制发时间与送达市政府办公厅的时间间隔过长;五是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公文办理不及时,不能按时限要求提出办理意见,有的甚至多次催办仍不反馈办理结果。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公文办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报送程序
1. 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需要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应报市政府办公厅文秘科按程序送领导阅批。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确需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时,不得多头分送;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的公文,要同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文秘科做好登记;市政府领导批示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秘科负责运转办理。
2. 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确有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遇有紧急情况确需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3.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主办部门应在工作时间安排专人直接送达市政府办公厅,不得交由不相关人员代送,不得以传真形式报送。一般性文件的制发时间与送达市政府办公厅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否则应退回主办部门根据报送时间重新制发。非确因情况紧急和工作需要,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一般不要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报送公文。
4.对省政府、省政府部门、市委、市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以及需要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使用的文件,主办部门要抓紧运转办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代拟文稿报市政府办公厅文秘科,为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运转和市政府领导审签留有时间。
二、着力规范公文格式
1. 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要求,采用准确的公文种类和规范的公文格式。报送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2.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的内容应简洁明了,情况真实,表述准确。
3.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公文文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使用规范的上行文种,不得使用“汇报”、“建议”、“申请”、“说明”等不规范文种。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
4. 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批复时,使用“请示”;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以及答复市政府询问时,使用“报告”。请示必须一文一事,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不得在一个请示中同时请示若干个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问题,更不得越级请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5.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文件定密应当按照权限由专门机构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定密范围,不得随意定密。
三、认真落实领导批示
1. 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市政府领导在公文上所作的批示,认真做好办理落实工作。领导批示中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时限完成并报告办理结果。领导批示中未明确时限要求的,紧急事项应在3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一般事项应于10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事项应于15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特别复杂的事项应于20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在承办期限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作出说明,并承诺完成时间或定期(每周)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由多个部门办理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同办理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协同办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2. 办理情况报告应注明所提意见原文标题、市政府办公厅办文编号和办结时间,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正式文件报告市政府。办理情况报告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 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不得擅自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公文通过复印、传真、扫描、拍照、外借、上网等方式或途径扩散。办理过程中,确需印送所属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可采用“批示抄清”的方式。
四、切实加强考核管理
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公文办理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公文的严肃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对不按程序报送公文、报送不合格公文并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未按时限完成市政府领导批示公文办理且未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作出说明的,市政府办公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市政府领导批示公文情况,纳入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完成情况严格进行考核。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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