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7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1-5101999
成文日期
2011-07-25
发文日期
2011-07-26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1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我市新农村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和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12号)以及《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0〕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淄博市内新农村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设立、批复、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土地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不断创新管理和运作机制,更好地为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管理,项目区的立项申请、具体实施由镇人民政府及村负责。
第五条项目区的立项
(一)申请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区的人口、户数、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等基本情况。
(二)镇人民政府依据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增减挂钩规划和社区建设详规、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定工作计划和项目拆旧地块整理复垦、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三)征求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书面意见,包括是否同意开展增减挂钩项目,项目规划、住宅设计、农田整理方案等涉及群众利益相关的公告、公示、听证、论证等会议纪要和协议、征求意见表等相关资料(含音像资料)。
(四)拆迁复耕承诺书和复耕分析报告。包括项目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条件、潜力、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分析,落实拆旧和建新地块的规模、范围、位置等相关情况。
(五)制定留地安置和挂钩指标使用的详细方案。
(六)资金筹集方案和资金来源保障证明。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及相关方案的文件。
(八)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村、相关单位签署的复垦协议。
(九)涉及拆迁的须提供被拆迁对象(村民或原用地单位)签署的拆迁意见(拆迁协议书)。
(十)拆旧地块实施前的详细现状影像资料等。
(十一)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被调整土地村民组织签订的调地协议书。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项目区的审批
项目区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审论证,向市政府提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申请。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现场调查、核实,重点审查项目区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与保护规划、水利和交通规划等相衔接;项目区安置方案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理和真实。
立项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七条项目区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区的实施工作。
项目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区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地点、项目类型、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规模、主要工程任务、建设期限以及资金来源等指标。
项目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度。
第八条项目区的竣工验收
(一)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由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初验,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拆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指标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抽验。
(二)竣工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实施规划变更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复垦后续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指标使用情况等。
(四)竣工验收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复垦项目验收表、自查报告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验意见、专家竣工验收意见。
2.项目区竣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区复垦完成情况、复垦后土地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管护措施、投资综合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文档管理情况等。
3.项目区竣工图。项目区复垦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复垦地块勘测定界图(西安80坐标),不少于二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图件均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4.项目区立项审批文件,安置区、建新区用地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5.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复垦前、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每宗地块一组以上)。
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土地变更登记材料。
7.项目区招标、监理有关材料。
8.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包括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复垦耕地质量报告。
9.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0.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1.项目区拆迁安置情况报告,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
12.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13.挂钩指标使用情况报告及台账。
14.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区的检查考核资料。
1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档案管理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作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确保项目区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挂钩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增减挂钩项目必须遵循“先安置、后拆迁,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要求组织实施。
挂钩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要以区县为单位,统筹安排挂钩指标的使用,保证不低于15%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农民生产生活、农村住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留出适当比例用于新型农村社区的长远发展。
挂钩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挂钩指标用于土地收益高的经营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40%。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
凡涉及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由区县财政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新农村建设、增减挂钩和农用地整治资金使用进行实时监督和审计,杜绝资金挪用、截留。各区县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引导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
根据淄政办发〔2010〕80号文件规定,各区县原则上按照每亩不低于13万元的标准落实拆旧复垦补偿资金,凡涉及农户资金、费用事项必须事先以户为单位列明清单,张榜公布,并作为项目审批的必备要件;要按照与农户签订的协议,足额补偿到位。
第十二条权属管理
项目区的实施要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到保障。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益分配的,项目所在地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取得相关权益人认可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村庄整合改建社区,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属调整中,要坚持社区居民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拆旧区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农民自己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和补贴标准,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增减挂钩项目区内节地率原则上不超过50%,安置区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1.0,社区住宅原则上不高于4层,留出部分园地、林地、菜地,便利居民生活、美化社区环境。根据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搞好社区养老、医疗、教育、商业、文体等相关配套设施和道路、供水排污、沼气供热、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农具存放、加工园区等配套设施,使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更加方便。
第十四条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新建社区建设质量和复垦耕地标准。要加大对合村并居、居民点改造中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的检查力度,严禁以还迁安置等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行为;严禁在增减挂钩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的行为。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严格实行“一张图”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将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项目上图入库,实现国土资源“一张图”动态监管。对项目区内的拆旧区、安置区、建新区信息实行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实行部门联动,国土、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农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工作联动,共同推进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下一级政府的督导力度,建立健全督查和工作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7月25日印发
淄政办发〔2011〕7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我市新农村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和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12号)以及《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0〕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淄博市内新农村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设立、批复、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土地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不断创新管理和运作机制,更好地为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管理,项目区的立项申请、具体实施由镇人民政府及村负责。
第五条项目区的立项
(一)申请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区的人口、户数、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等基本情况。
(二)镇人民政府依据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增减挂钩规划和社区建设详规、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定工作计划和项目拆旧地块整理复垦、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三)征求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书面意见,包括是否同意开展增减挂钩项目,项目规划、住宅设计、农田整理方案等涉及群众利益相关的公告、公示、听证、论证等会议纪要和协议、征求意见表等相关资料(含音像资料)。
(四)拆迁复耕承诺书和复耕分析报告。包括项目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条件、潜力、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分析,落实拆旧和建新地块的规模、范围、位置等相关情况。
(五)制定留地安置和挂钩指标使用的详细方案。
(六)资金筹集方案和资金来源保障证明。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及相关方案的文件。
(八)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村、相关单位签署的复垦协议。
(九)涉及拆迁的须提供被拆迁对象(村民或原用地单位)签署的拆迁意见(拆迁协议书)。
(十)拆旧地块实施前的详细现状影像资料等。
(十一)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被调整土地村民组织签订的调地协议书。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项目区的审批
项目区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审论证,向市政府提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申请。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现场调查、核实,重点审查项目区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与保护规划、水利和交通规划等相衔接;项目区安置方案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理和真实。
立项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七条项目区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区的实施工作。
项目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区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地点、项目类型、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规模、主要工程任务、建设期限以及资金来源等指标。
项目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度。
第八条项目区的竣工验收
(一)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由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初验,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拆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指标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抽验。
(二)竣工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实施规划变更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复垦后续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指标使用情况等。
(四)竣工验收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复垦项目验收表、自查报告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验意见、专家竣工验收意见。
2.项目区竣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区复垦完成情况、复垦后土地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管护措施、投资综合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文档管理情况等。
3.项目区竣工图。项目区复垦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复垦地块勘测定界图(西安80坐标),不少于二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图件均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4.项目区立项审批文件,安置区、建新区用地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5.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复垦前、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每宗地块一组以上)。
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土地变更登记材料。
7.项目区招标、监理有关材料。
8.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包括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复垦耕地质量报告。
9.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0.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1.项目区拆迁安置情况报告,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
12.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13.挂钩指标使用情况报告及台账。
14.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区的检查考核资料。
1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档案管理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作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确保项目区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挂钩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增减挂钩项目必须遵循“先安置、后拆迁,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要求组织实施。
挂钩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要以区县为单位,统筹安排挂钩指标的使用,保证不低于15%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农民生产生活、农村住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留出适当比例用于新型农村社区的长远发展。
挂钩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挂钩指标用于土地收益高的经营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40%。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
凡涉及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由区县财政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新农村建设、增减挂钩和农用地整治资金使用进行实时监督和审计,杜绝资金挪用、截留。各区县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引导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
根据淄政办发〔2010〕80号文件规定,各区县原则上按照每亩不低于13万元的标准落实拆旧复垦补偿资金,凡涉及农户资金、费用事项必须事先以户为单位列明清单,张榜公布,并作为项目审批的必备要件;要按照与农户签订的协议,足额补偿到位。
第十二条权属管理
项目区的实施要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到保障。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益分配的,项目所在地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取得相关权益人认可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村庄整合改建社区,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属调整中,要坚持社区居民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拆旧区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农民自己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和补贴标准,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增减挂钩项目区内节地率原则上不超过50%,安置区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1.0,社区住宅原则上不高于4层,留出部分园地、林地、菜地,便利居民生活、美化社区环境。根据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搞好社区养老、医疗、教育、商业、文体等相关配套设施和道路、供水排污、沼气供热、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农具存放、加工园区等配套设施,使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更加方便。
第十四条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新建社区建设质量和复垦耕地标准。要加大对合村并居、居民点改造中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的检查力度,严禁以还迁安置等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行为;严禁在增减挂钩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的行为。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严格实行“一张图”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将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项目上图入库,实现国土资源“一张图”动态监管。对项目区内的拆旧区、安置区、建新区信息实行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实行部门联动,国土、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农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工作联动,共同推进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下一级政府的督导力度,建立健全督查和工作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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