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1〕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分级管理职责,完善以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长期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1年年底,按照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际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人员、责任和资金。在此基础上,利用两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常态化、规范化,保障农村公路正常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建设规划和省级农村公路数据库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以及桥涵、附属设施和安全设施等。

    三、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环境、保障投入、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政企分离的原则,理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有效整合现有资源,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区县交通运输部门派驻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四、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筹集制度,保障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不断加大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财政支持力度,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资金保障。

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4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1.国家、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2.市、区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3.镇、村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

5.农村公路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社会资金;

6.采用“一事一议”政策筹集的资金;

7.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市级以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补助。

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推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规范化、专业化和市场化

(一)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引入竞争机制,走市场化道路,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四项制度,逐步实行项目管理和养护工程费预算管理。养护工程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工程交、竣工验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保修期不少于一年。

(二)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市场化原则,小修工程和日常保养工作可以采取定额承包、分段承包等方式组织实施,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承包。

    六、分级负责,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力度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路产路权,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协助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与监督指导,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