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令第22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既不可或缺,又无以替代。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实现“一控双促”,即控制用水总量,促进用水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对于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三个一号文件”和中央、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用水总量控制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2.87 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00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6.37 亿立方米以内,引黄用水总量达到4.00亿立方米,南水北调引水用水总量达到0.50亿立方米。

三、工作任务

(一)科学制定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

 用水总量控制按水源和取水用途分别制定,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区县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结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和用水现状确定;区县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根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等综合确定。各区县要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及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各用水户。

(二)严格执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内,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分类控制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末下达本年度用水分类控制指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资源管理机构要认真抓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执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加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考核,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的约束性指标,确保不突破我市区域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工作(大武水源地供水区域由市负责),要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区域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力争3年内逐步达到省、市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的要求。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

按照“优先利用客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用水原则,实行水资源调度令制度,对全市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配置、统一监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取用水及引黄、南水北调工程、太河水库、萌山水库、大武水源地供水的统一调度方案,所属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水源的调度,由各区县制定调度方案,报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区县不执行调度令的,相应核减该区县下一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用水户不执行调度令的,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加快引黄供水工程、南水北调淄博段工程配套建设。争取在2013年完成新城水库和净水厂等后续配套工程建设,达到50万立方米/日的供水能力。引用黄河水、长江水的区县,要配套完善用水工程,确保2013年用足用好黄河水、长江水。其他区县要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地表水供水工程,合理利用当地地表水。

加强地下水的开采利用管理。严格执行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落实当地地下水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量,尽快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高青县、桓台县、张店区、高新区、周村区、临淄区等引黄供水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要严格按照市下达的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公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水源热泵等特殊行业外,禁止分散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自备井。推广集中分质供水模式,鼓励公共供水企业和有条件的物业公司建设区域分质供水系统,用于绿化、冲刷等,实现优水优用、劣水劣用,有效保护和涵养地下水资源。

(四)实行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取水许可水量必须控制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内,计划用水量必须控制在许可水量以内。各区县及大武水源地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暂停审批;达到或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停止审批;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用水户,不予审批新增用水。

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程序,落实用水计划,严格执行超计划或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要依法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规范水资源费征缴行为,逐步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用水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利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要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延伸管理,对水资源论证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十二五”期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下降到33.94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3.94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指标优于或者未达到考核标准的,适当增加或者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加强水平衡测试工作。年均取用新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取水许可和核定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开展测试或者验收不合格又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

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项目必须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制定节水方案,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工业企业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农业领域要加快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末级渠系建设,大力发展管灌、微灌、滴灌、喷灌,提高农业节水灌溉率。

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该区域新增项目用水。各区县节约的水量,由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予以确认。

(七)严格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

“十二五”期间,我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0%,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总量必须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之内。各区县要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限制入河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治污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入河污染物控制量的地区,要限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取水许可;对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退水水质不达标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水功能区水质已经不能满足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严禁新增或扩大入河排污量;在断流、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禁止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由原审批机关负责限期关闭;饮用水源区严禁设置入河排污口,对已经设置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会同环保部门进行整治和取缔;加大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力度,落实水功能区监测预警管理制度,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纳污总量控制指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相应核减该区县下一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八)认真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要建立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用水计划、计量、水资源费征收的有效工作衔接机制,确保用水计量数据的真实可靠。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要严格按实际取用水量和收费标准,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挪用水资源费的区县,相应核减该区县下一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九)加强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和计量监督管理

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和计量监督管理是用水总量控制的基础和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监测方法,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监测设施,提高自动化测报水平。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和计量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市水文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工作。取用水户必须安装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规定定期校验,保证其正常运行。纳入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一级水表配备率、检定率要达到100%。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取水口和主要节点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月统计报送取水量。大中型灌区、有条件的小型灌区和其它集中供水的农业用水户,应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井灌区及其它分散农业用水户,采用定额法或其它可行办法计算确定取用水量。大力推广远程实时计量监控等技术,达到取水量规模的企业,要安装远程计量系统。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市水文机构应当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要通过开展区域性水平衡测试、根据各类用水的水位监测数据推算水量等多种措施,对计量数据进行校核,确保计量准确。对计量设施不完善、计量不准确、上报数据不合理的区县,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十)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除害兴利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防洪、除涝、灌溉、供水和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运用各类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立完善雨洪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体系。要尽快编制《淄博市雨洪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淄博市污水处理再生水综合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最大限度地提高雨洪水和再生水的利用效率。要尽快研究制定鼓励雨洪水利用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优惠政策,推动雨洪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利用污水处理且达标再生水的,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限制。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要将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水文机构负责全市区域用水总量和水功能区监测资料的汇总统计、分析验证等工作,编制年度监测报告,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落实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水源和取水用途,对各区域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分类考核,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各级要建立发展改革、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间有效协作配合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好项目立项审批关,建设部门负责把好项目建设审批关,环保部门负责把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关,并做好与水功能区达标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门把好水资源论证关、取水许可审批关和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督关。要形成部门联动的合力,确保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位。

(三)健全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测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总量控制相适应的监测体系,加强对取用水户取水与排水、排污的监测,逐步实现水量远程在线监测、水位自动化观测、水质部分项目瞬时监测,确保取用水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要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建立水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要联网运行、信息共享,确保水资源信息及时准确。

(四)严肃查处违规取水行为。各区县政府要坚持依法治水、管水、用水,积极营造良好的水资源法制环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公安、建设、环保、统计等部门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打井、无证取水、无计量设施取水、拒缴水资源费、水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保障我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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